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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非法經營藥品罪最新解釋

對于非法經營藥品的行為,在我國如果達到了一定標準的話,那就有可能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一般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并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一、非法經營藥品是怎么界定的

1、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3、實施前兩款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二、非法經營藥品罪判幾年

1、經營藥品業務需要取得專門的經營資質,否則的話就是屬于非法經營罪。

2、非法經營罪是指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非法經營罪主要包括4種行為方式。非法經營罪的基本刑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一般來說,違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

非法經營食鹽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為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營食鹽30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10噸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2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50噸,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25噸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慣犯、利用委托代銷食鹽身份非法經營,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非法經營煙草制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在150萬元以內的,為罰金刑;1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為拘役刑;2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5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非法經營出版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出版物數額1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3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圖書25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50張(盒)以內的,為罰金刑;非法經營數額10萬元以上不足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不足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圖書2500冊以上不足3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50張(盒)以上不足600張(盒)的,為拘役刑;非法經營數額達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圖書3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600張(盒)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000元或者違法所得800元或者報刊200份或者圖書2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數額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7萬元或者經營報紙1.5萬份或者期刊1.5萬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或者違法所得1000元或者報刊300份或者圖書5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

【升格量刑的特別規定】

慣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經營受過兩次以上處罰,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為有期徒刑的,重處10%。

但是,并非所有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都可構成本罪,而必須是情節嚴重者始當構成。非法經營罪作為一種經濟犯罪,其所謂“情節嚴重”,首先應當考慮經濟衡量標準。譬如:1、經營數額特別巨大;2、銷售金額巨大;3、獲利數額較大;4、造成合法經營者的嚴重經濟損失;5、給國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等等。此外,諸如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者,亦可視為情節嚴重。像某些經營非法出版物、非法經營化學危險品等行為,就有可能出現上述情形。由于“情節嚴重”與否關乎罪與非罪的界限,因此宜由司法解釋作出統一的具體規定

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是怎樣

1、非法經營食鹽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的,為拘役刑或罰金刑。非法經營食鹽30噸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10噸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2噸,刑期增加六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食鹽50噸,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25噸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噸,刑期增加一年。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慣犯、利用委托代銷食鹽身份非法經營,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2、非法經營煙草制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萬元;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滿10萬元;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達2萬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煙草制品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3、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在150萬元以內的,為罰金刑;1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為拘役刑;2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5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數額50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擬處有期徒刑的,重處10%。 4、非法經營出版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出版物數額1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3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圖書25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50張(盒)以內的,為罰金刑;非法經營數額10萬元以上不足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不足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圖書2500冊以上不足3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50張(盒)以上不足600張(盒)的,為拘役刑;非法經營數額達12萬元或者違法所得4萬元或者經營報紙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圖書3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600張(盒)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000元或者違法所得800元或者報刊200份或者圖書2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非法經營數額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7萬元或者經營報紙1、5萬份或者期刊1、5萬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的,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或者違法所得1000元或者報刊300份或者圖書50冊或者電子出版物20張(盒)的,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法定基準刑參照點量刑。 【升格量刑的特別規定】 慣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經營受過兩次以上處罰,擬處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為有期徒刑的,重處10%。 但是,并非所有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都可構成本罪,而必須是情節嚴重者始當構成。非法經營罪作為一種經濟犯罪,其所謂“情節嚴重”,首先應當考慮經濟衡量標準。譬如:1、經營數額特別巨大;2、銷售金額巨大;3、獲利數額較大;4、造成合法經營者的嚴重經濟損失;5、給國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等等。此外,諸如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者,亦可視為情節嚴重。像某些經營非法出版物、非法經營化學危險品等行為,就有可能出現上述情形。由于“情節嚴重”與否關乎罪與非罪的界限,因此宜由司法解釋作出統一的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68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最新立案標準和量刑

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非法經營罪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非法經營罪是經濟犯罪,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認定非法經營罪:

1、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

2、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3、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司法解釋2023

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

1、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

2、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

3、未經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的業務;

4、非法經營外匯;

5、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6、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和發行業務;

7、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的電信業務;

8、其他非法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