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正式實施“乙類乙管”政策后,職工感染新冠能不能享受病假?病假工資如何發放?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職工還應注意什么?

對于大家關心的這一系列問題,北京晚報記者采訪了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人力資源與勞動法律事務團隊高級合伙人謝麗娜律師。

新華社資料圖 圖文無關

1、因感染新冠病毒不能上班,職工應如何請假?

答:職工感染新冠病毒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恢復健康的,可以向單位申請病假,用人單位按照病假管理。如果職工有意愿申請年休假的,在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年休假。

2、病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答: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醫療期期限怎樣計算?

答:根據相關規定,職工因患病,需停止工作醫療時,用人單位應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時間的醫療期。但如果職工在感染期間與用人單位協商居家辦公的,此期間不計算為病假。

4、感染新冠病毒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職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5、感染新冠病毒的職工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應如何處理?

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應當續延至醫療期滿。

6、職工新冠病毒感染期間是否可以居家辦公?工資如何發放?

答:職工感染新冠病毒,康復期間身體狀況可以正常工作的,在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情況下,可以采取居家辦公的方式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資。

謝麗娜律師表示,疫情發生三年來,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受到影響,雙方更需暢通溝通對話渠道,加強協商,實現雙贏。用人單位應關心關愛勞動者健康,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也請多體諒理解用人單位的難處和生存發展需要,遇到糾紛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等方式,依法理性表達訴求。

來源:北京晚報公眾號 | 記者 代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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