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房屋一經購買所有權為永久性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即40年,50年或70年。

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是住宅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權利人交納土地出讓金;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的處理方法:

1、土地使用權人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2、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的補償。

法條解析

《民法典》第359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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