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緩刑也沒戲了?
文:劉哲 公號: 劉哲說法
之前在《為什么我們不敢取保?》中提到輕罪案件中高羈押率和高起訴率的問題,但所幸緩刑在輕罪案件仍然占到比較高的比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可以緩解短期自由刑的弊害。但是目前《社區矯正法》的出臺可能使緩刑受到巨大的沖擊,導致緩刑也可能要沒戲了。
這主要是因為判處緩刑需要社區矯正,而社區矯正需要社會調查報告。之前公檢法都可以進行委托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會調查,去年11月出臺的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也予以明確。
雖然公檢法三機關都可以進行委托,但是提高認罪認罰案件辦案效率,尤其速裁案件辦案期限非常短,所以很多時候是在起訴前就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完成委托,與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一并提交法庭,有些雖然起訴前沒有來得作出社會調查報告,但畢竟爭取了幾天的時間,從而保證法院在10-15日內的審限審結案件。
但是《社區矯正法》沒有規定檢察機關的委托權,只規定了監督方面的權利,對公安機關的委托權也僅限于看守所對已決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時有委托權,也就是對于未決犯,公安、檢察均沒有社會調查的委托權。這一規定也由7月1日剛剛生效的兩高兩部《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所再次確認。
目前,有觀點認為,《社區矯正法》是正式的法律,其效力顯然應該高于《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因此就意味著公檢法都有委托權的規定失效,目前的對于未決犯只有法院有委托權。
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即使想為法院分憂也做不到了,只能由法院自己委托,這就將所有的壓力集中在審判環節。
這會帶來很多現實的壓力,速裁的審限超級緊張,即使從受理那天開始委托,可能在十幾天的審限都回不來,或者只有本市的能回來,外地的根本回不來。如果為了等社會調查報告,就要犧牲審限,改為簡易程序,影響審判的效率。
那么可不可以不用社會調查報告直接硬判緩刑,理論上也不是不可以,但是一旦發生再犯問題,就可能要引發追責問題。這是由內部行政管理的唯結果論造成的,是一種法官無法承受的風險。
與其冒著風險硬判緩刑,還不如干脆不判緩刑呢,都判實刑了,這樣倒不用等社會調查報告了。但這必然會極大的影響緩刑適用率,緩刑有可能成為審判效率的犧牲品,讓輕罪被告人重新陷入短期自由刑的弊害之中。
又可能照成刑罰適用的新的不公平,本市的比較方便做社會調查報告的,就可以做緩刑。同樣類型,或者更為輕緩的案件,只是由于外地戶籍就判不了緩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被社會調查報告的反饋周期卡住了,造成了實質的不公平。
當然,我們必須承認國家幅員遼闊,交通聯網程度存在差異,就連快遞的送達時間都會有所不同,應該承認這種反饋差異性的現實。這個問題通過公檢法都可以委托,通過提早開展一些工作,就可以一定程度上解決反饋周期的差異問題,從而通過審前早做工作,多做工作的方式,至少弭平了被告人在緩刑等非羈押刑適用上的差異。
讓認罪認罰的制度,讓法律的善意可以平等的適用于每一個認罪悔罪的被告人,不因其戶籍地點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體現法律的平等性和無差別性。
而《社區矯正法》真的就是要給刑罰的寬緩和訴訟的效率制造障礙,讓去年11月剛剛生效的《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有關條款就被事實上被廢止,筆者認為可能這并非立法本意。
事實上,《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實際上是《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效力來自于《刑事訴訟法》,也依附于《刑事訴訟法》。如果要比法律位階,那作為基本法的《刑事訴訟法》位階要更高。因此不能說《社區矯正法》的活干了,作為《刑事訴訟法》重要內容的認罪認罰就不干了。
如果“嚴格”執行《社區矯正法》只有法院有委托權的規定,那么《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的速裁程序的審理期限就無法執行,實際上就會導致《刑事訴訟法》重要程序失效。或者只能對本地適用速裁程序,對外地人無法適用速裁程序,就更加觸犯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怎能說這些規定是《社區矯正法》的立法本意?
事實上,《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關于公檢法都可以委托的規定,與《社區矯正法》公檢法三機關的職責并不矛盾,只是一種補充性的規定,而且是有利于刑罰寬緩化,有利于訴訟效率提高,甚至更有利于刑罰預防效果的規定。
《社區矯正法》的本質無法就是希望發揮更好的刑罰矯正效果,預防再犯。那么讓本地人和外地人可以平等保護,避免緩刑被選擇性適用,讓認罪認罰的法治人性光輝可以照耀到每一個真正認罪悔罪的人,不是更加有利于《社區矯正法》立法目的的實現。
事實上,《社區矯正法》是廣義的刑事訴訟法典的一部分,應該符合刑事訴訟法整體的法治目標。而認罪認罰就是貫穿于偵查、起訴、審查和刑罰執行的一項基本刑事訴訟制度,其有效實施不僅有利于公檢法司法機關的效率提升,也同樣也有利于作為刑罰執行機關的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目標的達成。
類似于《社區矯正法》的委托權的法律和制度銜接問題,現在有,將來也一定會,有必要從刑事訴訟制度的體系化角度,從刑事法律的功能和目的,來處理法律之間的銜接問題。不能用機械性和狹隘的視野考慮問題,讓一項制度實施成為另一個制度的絆腳石,甚至是自己的絆腳石。
20年刑事案件數據已經明確反映出,輕罪已經成為目前犯罪結構的主體,占到全部案件的八成。危險駕駛取代盜竊成為第一大罪名。這也是廢除勞動教養,犯罪圈不斷擴大,刑法修正案不斷增加,刑法不斷介入社會生活的產物。這種相對輕緩的犯罪結構,決定了我們也要以相對輕緩的刑事政策與之相適應。才能讓更多輕罪犯罪人能夠及時復歸社會,化消極力量為積極力量,從而構建和諧社會。因為刑罰的目的并不是肉體消滅和隔離,終究還是要再次接納。
短期自由刑的弊害為世界所公認,對于認罪認罰,刑事和解,未成年犯,初犯偶犯,過失犯,能夠給予其非羈押性盡量的給予非羈押性,通過不切斷其社會聯系的方式讓其能夠改過自新,那是最經濟,也是最有效的刑罰執行方式。
這幾十年來通過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人特別訴訟程序,速裁改革試點,認罪認罰試點,檢察機關敢用善用不起訴權,都是在向刑罰寬緩化的方向努力,是用實際行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與我國當下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犯罪基本結構相適應相契合的發展方向,也案件的處理效果所一再證明。
這是一個大的發展趨勢,我們在對具體法律的理解,在對具體法律制度運用過程中,應該與這一的趨勢相符合,而不應背道而馳。
因此,只要法治在向前發展,緩刑就不會沒戲。法治有戲,緩刑就一定有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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