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經常有委托人希望案件結果能夠不留案底,以免波及子女。日常咨詢中,也時有當事人詢問律師案底能否消除??梢?,什么是案底、案底有何種程度的影響以及案底到底能否消除,很多當事人并不清楚。

一、什么是案底?

(一)案底非法律術語

案底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指犯罪后留下的檔案記錄,但其并非專業的法律術語,不同研究者對其有不同界定,法律上一般稱之為前科或犯罪記錄。比如《刑法》第100條第1款規定了前科報告義務: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缎淌略V訟法》第286條第1款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二)何種情形會留下案底

到底何為前科或犯罪記錄?免予刑事處罰、判處緩刑、不起訴是否會留下犯罪記錄?

對此,《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第2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犯罪記錄,是指我國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的客觀記載。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情況均應當視為無罪。有關人員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辦案單位撤銷案件、撤回起訴、對其終止偵查的,屬于無犯罪記錄人員。

可見,只有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序中,且最后經法院判決有罪才會留下案底。而對于在生活中出現的打架斗毆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則屬于違法行為并不是犯罪,雖然被行政處罰后也有記錄,但這并不是案底,也不會影響到個人或子女就業。

二、案底有什么影響?

(一)案底影響就業

很多人或許聽說過如果留下案底后,會影響子女找工作,那案底到底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影響范圍有多大?對此,相關法律有規定,有案底的人禁止從事以下職業:

1.公務員

包括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各級行政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各級監察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2.法律相關職業

包括法官、檢察官、警察、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司法鑒定人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

3.公司高管

包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等。

4.事業單位相關職業

教師、會計、新聞記者等。

5.其他職業

破產管理人、證券從業人員、保安員、村委會成員等。

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些職業限制為“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比如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些職業則限制為“實施過與該職業有關的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比如會計、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者;還有些職業對受刑罰的時間進行了限制,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5條規定,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不予注冊。

(二)案底波及親屬

如果留下了案底,在從事以上相關職業時便無法通過政治審查,進而影響就業。而某些職業不僅要審查個人的犯罪記錄情況,還要審查配偶、直系親屬甚至旁系親屬的犯罪記錄情況。

比如各省在公務員錄用條件中一般都會規定有下列情形政審不合格: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非緩刑期)且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非緩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規定:考察對象的家庭成員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犯罪,或者貪污賄賂數額巨大、具有嚴重情節,受到刑事處罰的,其本人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其中家庭成員指本人的配偶、父母(監護人、直接撫養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經歷的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是指有共同生活經歷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經歷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規定:配偶、直系親屬和近親屬中有曾被判處死刑或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其中直系親屬特指父母(含繼父母和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近親屬特指同源于父母(含同父異母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母,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父、姨母。

除報考機要、國家安全等涉密職位外,在入伍、入黨時案底也會對個人和親屬產生影響。

三、案底能否消除?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底封存制度

很多當事人非常關心自己留下的案底能否消除,但我國目前并沒有案底撤銷的相關規定,案底一般是要長期保存以備查詢的。而考慮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式可以被封存的。

《刑法》第100條第2款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應當貫徹及時、有效的原則。對于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業時免除犯罪記錄的報告義務。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因涉嫌再次犯罪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應當主動、如實地供述其犯罪記錄情況,不得回避、隱瞞。

綜上,除了未成年人犯罪案底可被封存外,其他案底并不能被消除。

(二)以消除案底為由的詐騙案例

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因誤信他人可幫自己消除案底而被詐騙。

案例一

青島市民薛某在考公時因之前打架斗毆的犯罪記錄被拒之門外,后有位朋友朱某找到薛某,稱自己有關系可以幫他解決案底問題,于是薛某支付朱某2萬元求對方幫忙,可之后卻一直沒有消息。薛某再次找到朱某時,其稱還需要找更大領導才能搞定,反反復復多次后,薛某共支付8萬元給朱某,但最終朱某卻突然消失,薛某此時才意識到被騙只好報警。后經查實,沒有正經工作的朱某入不敷出,欠了一身的債,某天偶然聽到薛某的訴苦,發現了商機,于是打著消除案底的幌子,忽悠薛某使其上當受騙。

案例二

2023年4月,王女士因兒子犯罪想將其案底消除,一直四處向朋友打聽消息。后一朋友向其介紹趙某,趙某稱自己有很多朋友在公安工作,可以幫忙,但需要5萬元關系費,且承諾辦不成退款,王女士便向其支付5萬元。但之后王女士一直沒等到消息,多次打電話聯系趙某,趙某都聲稱自己在忙。見事情辦不成,王女士便要求退款,但對方卻沒那么好說話,開始以各種理由拒絕,而且經常不接聽電話。王女士這才醒悟連忙報警。后公安查實,趙某本人便前科累累,出獄后欠了一身債,為了弄錢花把自己打造成“能人”的形象四處詐騙。

案例三

2023年受害人丁女士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審,其擔心影響子女就業,便打聽到一朋友陳某與政法系統領導認識,陳某告訴她給錢可以幫忙消除“案底”,信以為真的丁女士以為找到了救星,被陳某以打點關系為由先后索要8萬元。但直到2023年王女士被法院判處刑罰,所謂的“案底”也并未消除。焦急的丁女士開始不停催促,但陳某卻以各種理由搪塞。丁女士最后才幡然醒悟,遂報警處理。

從以上案例可以發現,詐騙分子通常都是謊稱自己有“關系”,騙取當事人信任后,以打點關系為由索要錢款,而最后的結局往往都是事辦不成、錢不退、人消失。而三個案例中的當事人都誤以為案底能靠關系消除,才上當受騙,最后得不償失。綜上,大家在了解何為案底、案底的影響以及案底能否消除后,更要擦亮眼睛,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