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人的損失,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分級,按每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居民臨時居住或要求臨時住宿造成的不便。按臨時居住條件分級,按被拆遷房屋居民人口按月補貼。 (3)獎勵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的居民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自愿放棄部分權利,如自愿搬遷至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房屋。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確定,拆遷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 (4)承租人除了應得的房屋補償費外,還可以獲得:搬家補償費、設備搬遷費、過渡期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拆遷的基本程序 1.調查核實。 拆遷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讓人去派出所和房管所抄錄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和所有房產情況,按照表格逐一登記,并做大量的現場核實。 2.挨家挨戶拜訪。 拆遷人要成立拆遷小組,挨家挨戶走訪所有被拆遷人,進行全面宣傳聯系,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意愿。 3.準備拆除計劃。 根據調查核實和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步驟和形式。 4.申請拆遷。 人持國家有關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獲得批準,領取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拆遷。 5.發布拆遷公告。 拆遷許可證一經批準發放,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公告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通過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同時做好房屋拆遷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6.簽署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安置補償的規定,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協議應明確補償方式和金額、安置面積和位置、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等。經雙方同意,協議可送拆遷機關備案,并經公證機關公證。 7.實施拆遷。 拆遷人搬遷后,應當在批準的范圍和期限內及時實施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