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宇律師: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什么意思?
如果罪犯所犯下的罪行極其惡劣和重大,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法院可以依照我國的《刑法》判處罪犯死刑。那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什么意思?
法妞網友咨詢: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什么意思?
張宇律師解答: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張宇律師補充:
根據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罰種類,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制度。
張宇律師結語: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如果不是必須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那么都可以判處死緩,而這對罪犯來講也是也是很有利的。但死緩不代表就一定死不了,這還要看具體在死緩期間的表現才行,要是有故意犯罪的話,則可以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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