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工業部(輕工業部何時撤銷)
今天給各位分享輕工業部的知識,其中也會對輕工業部何時撤銷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70年時期的一輕居是什么單位
題主是否想詢問“70年時期的一輕局是什么單位”?事業單位。70年時期的一輕局是輕工業部門,屬于事業單位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輕工業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曾經設立過的一個部門,是由輕工業部改名、最終又與其他部門合并為輕工業部。
輕工業部陶瓷研究所這是假的嗎
輕工業部陶瓷研究所不是假的。中國輕工業陶瓷研究所,創建于1954年,是全國陶瓷行業唯一集技術與藝術為一體的部屬專業研究所。座落在中國瓷都—景德鎮市東郊新廠,該所科藝力量雄厚,人才濟濟,環境優美,設施齊全,譽響海內外,國外人士稱之為陶瓷行業皇家研究所。
輕工業部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鼓勵輕工戰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人才為振興輕工多做貢獻,充分調動他們建設“四化”的積極性,創造一種優秀人才有脫穎而出的社會環境,促進我國輕工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輕工業部批準的有突出貢獻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以下簡稱部級有突出貢獻優秀專家),是我國輕工戰線科技、管理隊伍中的優秀人才,是發展我國輕工事業的骨干力量,因此要加強對優秀專家的選拔與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輕工戰線上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教育培訓、生產及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員以及從事承包、租賃、領辦科技實業或鄉鎮企業的各類科技人員。第四條 部級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選拔工作與國家級優秀專家的選拔工作同時進行,實行國家、部委兩級管理。第二章 選拔條件第五條 部級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必須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年齡一般在五十五周歲以下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應用技術研究方面獲得國家發明二等獎以上或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的主要完成者;或獲得多項國家發明三、四等獎或國家科技進步二、三等獎的主要完成者;或獲得多項省、市(直轄市)、部(委)科技進步一、二等獎的主要完成者。
(2)在理論研究上有獨到見解并具有重大的科學研究價值,得到國內外公認的;或獲得國家自然科學二等獎以上或多項國家自然科學三、四等獎的主要完成者。
(3)在國家及部委重點工程建設,重大攻關項目及重大引進項目和引進設備中,解決重大技術難題或重大關鍵性技術問題,保證按時或提前竣工,充分發揮設備的生產能力,取得重大經濟效益者;在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技術水平在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者。
(4)在教書育人方面成績卓著,同行公認的優秀教師。
(5)對從事企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的,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衡量:具有一套現代化的科學管理理論和措施,任期內連續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在國內同行中處于領先地位,在“雙文明”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者。第三章 選拔程序第六條 選拔對象應經同行專家或學術團體評議,在專家評議的基礎上由所在單位推薦并填報“呈報表”。輕工業部人事勞動司將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議,綜合平衡后報部長會議批準。第七條 輕工業部批準的有突出貢獻優秀專家,由輕工業部頒發榮譽證書。第八條 選拔部級有突出貢獻優秀專家的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必須嚴格掌握選拔條件,寧缺毋濫,確保選拔質量。第四章 考核、獎懲第九條 輕工業部人事勞動司及各單位將建立優秀專家的業務考績檔案,每年對他們進行一次考察,并將考察情況記入考績檔案。第十條 凡涉及到有突出貢獻優秀專家的工作調動、獎懲等重大變化情況,所在單位事先應征得部人事勞動司的同意。第十一條 部級有突出貢獻優秀專家可享受以下待遇:
(1)可晉升工資1--2個檔次。
(2)每年應進行一次全面的身體健康檢查。
(3)優秀專家的住房困難,在本單位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解決。
(4)因公、因病需要用車的,所在單位應予以提供或允許報銷出租汽車費。
(5)對優秀專家,單位應保證他們每年有一定的休假時間。第十二條 要努力改善有突出貢獻優秀專家的工作條件:
(1)工作調動應征得他們本人的同意,并盡量保持他們業務工作的相對穩定。
(2)安排他們的社會 *** 要適度,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酌情配備助手。
(3)對他們急需的科研經費、圖書、儀器設備等應優先給予支持與照顧。
(4)有條件的單位可組織他們開展學術交流或到國內技術先進的單位參觀考察,亦可組織出國進行考察。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剽竊別人成果者要取消其有突出貢獻優秀專家稱號及其待遇,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對利用選拔機會誣陷、壓制、打擊報復他人者應嚴肅處理,對搞不正之風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五章 附則第十四條 對有突出貢獻優秀專家的事跡應進行實事求是的宣傳報導,以造成尊重人才,尊重知識的社會環境。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輕工業部人事勞動司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輕工業部系統普通中專校、職工大學、職工中專校協作代培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協作代培是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一種地區間橫向聯合的辦學形式。通過協作代培,可以提高輕工業教育的辦學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為進一步完善協作代培工作,明確協作代培工作程序以及代培、送培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使之制度化,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輕工業部組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際間輕工業主管部門所屬(包括省、省轄地市輕工業主管部門所屬,下同)普通中專校、職工大學、職工中專校相互協作代培工作的全過程。第三條 在本辦法中,代培方面(以下簡稱甲方)系指承擔代培任務的省輕工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具體執行代培任務的普通中專校、職工大學和職工中專校。送培方面(以下簡稱乙方)系指各送培的省輕工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具體執行送培任務的普通中專校和送培在職職工的單位。第四條 輕工業部教育司負責對全國輕工業部系統普通中專校、職工大學、職工中專校協作代培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將每年的普通中專校協作代培招生計劃匯總上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職工大學、職工中專校協作代培招生方案,分送有關省成人教育管理部門并抄報國家教委。第二章 代培協議書的簽署 招生計劃的確定和下達第五條 甲乙雙方以共同簽署代培協議書作為確定代培招生計劃的最終手續;以國家教育委員會下達的年度跨省招生計劃作為普通中專校執行代培招生計劃的依據;以輕工業部下達的職工大學、職工中專校代培招生方案作為職工大學、職工中專校代培招生的依據。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職工大學、職工中專校可代培少量自費生,但乙方要出具推薦證明,并負責辦理與公費生相同的各項手續。第六條 甲乙雙方對代培過程中的有關事宜協商議定后,填寫由輕工業部教育司統一擬定的代培協議書(雙方議定的其他事項可在協議書中補充說明),甲乙雙方蓋章后生效。
經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代培協議書,條款內容必須準確無誤,除甲乙雙方以外任何單位不得在協議書上蓋章,否則甲乙雙方均有權視為無效協議。第七條 甲方依據生效后的代培協議編制代培招生計劃,并在統一規定的上報時間內報送輕工業部教育司。輕工業部教育司據此匯總編制輕工業部系統代培招生計劃。第八條 甲乙雙方要在所在省規定的有效時間期限內,根據省內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向本省內有關部門報送代培招生計劃,以保證納入國家招生計劃。第九條 甲乙雙方共同簽署代培協議書后,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改動。如遇有特殊情況確需更改時,必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協議條款內容,其中涉及招生計劃變動的部分,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執行。第三章 代培生的招生錄取第十條 代培生的招生錄取由甲乙雙方共同負責。
甲方要在雙方簽署代培協議書后的一個月內將招生簡章等有關材料送交乙方,由乙方負責送至本省招生主管單位,并向其說明代培協議情況。乙方按協議書和本省具體規定繳納招生費。第十一條 乙方公布招生簡章要注明協作代培的含義,使考生明了協作代培是送外省培養;普通中專生畢業后要回到本省分配工作;職工大學、職工中專畢業生回原單位工作。第十二條 代培協議簽訂后,為確保代培招生計劃的落實,對于代培的職工大學和職工中專生,乙方要認真組織報考生源和報考人員的文化補習。代培生一經錄取,乙方要及時向代培生說明在代培學校學習期間應注意的有關問題,如普通中專校學生享受助學金的有關規定,職工大學、職工中專學校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福利待遇以及代培學校所在地的地理、氣候條件、生活習慣等。
代培生的錄取通知書,可由甲方直接發給新生,也可由乙方代發,具體做法由甲乙雙方商定,并在代培協議書中說明。第十三條 乙方負責督促代培生按照甲方規定的報到時間前往代培學校報到,對無故過期不報到者,甲方有權取消其入學資格并退回乙方。
甲方要將報到后的代培生名單在一個月內通知乙方,作為乙方支付代培費的依據,同時將代培專業的教學計劃送交乙方。第四章 代培生的管理第十四條 甲方負有對代培生的思想、學習、品德、生活與本省學生相同的全部管理責任,每學年末要以書面形式將代培生在校各方面的表現通知乙方。乙方要教育送培的學生服從甲方的管理。
工商部和輕工業部的區別
工商部和輕工業部的管理范圍與職責都有區別。工商部的管理范圍與職責是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輕工部,主要是指生產生活資料的工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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