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擔保

第四章 擔保物權概述

為了便于理解后面的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本章對擔保物權進行概述。擔保物權在民法典體系中屬于第二編的第四分編,從其體系上來說,凸顯了物權在傳統法律上的地位。

擔保物權,顧名思義就是以物為債的擔保,因此,這就涉及到什么物可以用于擔保、需要完成哪些法律規定的設定行為才能取得擔保物權的效力、在一物向多個債權人提供擔保的時候債權人受償的順序如何確定、擔保物毀損滅失又該如何處理、在民事訴訟法上如何實現擔保物權等等法律問題。

擔保物權,是一種權利。是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擔保物權人對物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至于物的提供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其他物權人。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因自己的物權被限制并可能因債務人履約不能而為債權人優先受償,故,此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當然,在第三人提供擔保時,一般是基于其與債務人之間的信任關系或者對債務人的資產、信譽有所了解。一旦未經擔保人同意,債務人擅自轉移債務的,將給擔保人帶來較大風險,因為擔保人對新的債務人可能一無所知。所以,在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由于物權法定原則,因此,民法典原則上規定了擔保物權的適用范圍,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章我們介紹了擔保行為與擔保方式,擔保物權的擔保行為同樣要有表意行為,訂立擔保合同,然后根據法律規定完成設定行為。以物擔保的擔保合同盡管仍屬于主債權的從合同,但有著其相對獨立的性質和地位,具體的體現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擔保合同中有些條款可以約定,有些約定則會被認定為無效。而為了避免對擔保人增加一些不必要的合同負擔,《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條對此作出了具體要求:“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規定分解如下:效力獨立性條款,違背了擔保合同是從合同的性質,當屬無效;擔保人在從合同的地位卻要對主合同的無效承擔責任,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那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責任,不能轉嫁給擔保人承擔。如果有以上約定,則看主合同是否有效來決定以上約定產生的法律后果:主合同有效,獨立性條款雖然無效,但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如果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當然無效,即使存在讓擔保人承擔主合同無效的擔保責任,也因為擔保合同全部無效,這樣的約定也無用武之地。

由于具體業務中的擔保合同,往往會有擔保人提出一些要求,債權人為了取得擔保也不得不接受其要求甚至不合理的條件,導致擔保合同中的約定很復雜,因為這些約定會出現更為復雜的問題。所以,對于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一)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三)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這些問題非常復雜,后面的章節,我們將以案例具體解讀。

融資

物的擔保范圍包括約定范圍和法定范圍。若當事人沒有約定,則適用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易言之,當事人可以只約定主債權和利息屬于擔保范圍,而排除違約金等。如果沒有此類約定就適用法定擔保范圍。

超過以上擔保范圍的約定會有何后果?法律又如何調整?確定約定擔保范圍有利于以法定擔保范圍為參照,限縮擔保人的責任或者擴大債務人的責任,以體現出對擔保人保護的公平原則。第一種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的承擔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或者約定的擔保責任范圍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擔保人主張僅在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就是“范圍限縮”。

同理,為了避免擔保人將債務人的責任擴大化,又因擔保人享有的追償權,將此責任轉嫁給債務人承擔,從保護債務人的角度,也需要進行限縮:“擔保人承擔的責任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主張僅在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請求債權人返還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擔保人請求債權人返還超出部分的利益,筆者認為屬于一種不當得利性質。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這是法律對優先受償權的延續保護,理論上稱為物的代位性。如果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而不能先向債權人受償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這是通過以物轉化的財產繼續提供擔保的法律規定。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理論上稱為“混合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也就是和各擔保人的約定,包括先由誰或者先由哪個擔保物來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在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時,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體現債務人的第一責任人地位;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情形時,債權人此時有選擇權,既然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對于混合擔保的情形比較復雜,《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又以三個條文對此進行了細化。第十三條的要旨是解決擔保人內部的追償及追償比例問題: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做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的要旨解決擔保人受讓債權的法律后果。即,受讓債權后的擔保人居于何種法律地位,其他擔保人與其的法律關系如何。“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受讓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行為系承擔擔保責任。受讓債權的擔保人作為債權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相應份額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擔保人受讓債權屬于承擔擔保責任非常明確。這里的法理在于,由于債務人履行不能或者其他原因,擔保人受讓了債權人的債權,作為擔保合同的主債權消滅,擔保人雖然取得了新的債權,但和其他擔保人并沒有擔保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得以新債權人的身份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擔保權利。所以,如果受讓債權的擔保人基于原來和其他擔保人有約定的追償及分擔份額的話,則可以行使追償權或者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應分擔的份額,但本質上是解決的內部擔保責任分配與承擔的問題,不是基于受讓債權人的債權人權利。

第十八條解決了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以及代位行使擔保物權的問題: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務人是最終責任人,擔保人享有在承擔責任后向其追償的權利。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前述規定,混合擔保情形,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債權人應先就債務人提供的物行使擔保物權。如果有約定的,則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有權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筆者稱之為代位行使。

例如,日照某公司與信某追償權糾紛案就是承擔了擔保責任的第三人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具體案例。

信某購買日照某公司轎車,支付部分首付款后,剩余購車款通過工商銀行辦理汽車專項分期業務以透支方式支付,信某用該轎車向工商銀行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日照某公司向工商銀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日照某公司履行了保證義務后,訴請信某支付代償款及利息,并要求確認對該轎車拍賣變賣后享有優先受償權。

追償權,是指保證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本案針對工商銀行對信某的債權,既有信某本人以其機動車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日照某公司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

法院認為:本案信某以其轎車向工商銀行提供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現日照某公司已承擔保證責任,其要求行使工商銀行對信某的擔保物權,本院予以支持。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6506013 最后訪問日期2023年5月15日。

擔保物權不可能長期存在,它基于擔保目的是否實現以及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而消滅。對此,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這一條在實踐中非常重要,特別是對于抵押權來說,往往容易因為其他原因導致提供抵押的第三人要求債權人配合注銷抵押登記,此部分內容,我們放在抵押權中具體講述。

作者簡介:江蘇圣典(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復雜疑難案件研究中心主任,畢業于山東師范大學法學院,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會員、南京市優秀律師、資深出庭律師,執業十九年來,在刑事辯護、復雜疑難的民事案件代理及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方面積累了獨到的經驗,取得多起無罪辯護成功案例及最高院民事訴訟勝訴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