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退人員能不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15年?繳納滯納金嗎?一文看懂
對于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而言,退休時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養老金的條件之一就是“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滿15年”。但是因為各種原因,難免會出現臨退休時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情況,對于這種現象,到底能不能一次性補繳?一次性補繳需要繳納滯納金嗎?
首先,有一個時間節點大家要清楚,那就是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之日;
“2011年7月1日”,這個時間節點很重要,也決定著到底能不能一次性補繳的問題。
我們舉兩個例子:
趙先生今年60周歲,他在2011年6月份曾經上過1個月的班,有過養老保險1個月的繳費記錄,后因身體原因辭職,自2023年8月份之后一直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繼續參繳養老保險,截止目前已經繳了6年。
王大媽今年50周歲,之前在家務農,2023年7月份才開始進城在一家家政公司做保潔,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至今已經繳了5年。
現在趙先生和王大媽都已經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而兩人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分別只有6年和5年,都不滿足最低繳費年限15年的要求。那么趙先生和王大媽能一次性補繳嗎?
首先,按照社保法相關規定,王先生和趙大媽2023年都不能一次性補繳,但都可以逐年延長繳費年限,即趙先生和王大媽在未來2023年-2026年5年期間逐年繳費,繳費基數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即2023年按照2023年的在崗平均工資、2023年按照2023年的在崗平均工資,以此類推。
5年后,趙先生和王大媽的累計繳費年限分別來到了11年和10年,此時重點就來了:趙先生可以選擇在2027年一次性補繳剩下的4年,但王大媽不能一次性補繳,只能繼續逐年延長繳費年限。
為什么趙先生和王大媽在“一次性繳費”上有這么大的區別呢?因為根據相關規定,2011年7月1日之前,有過養老保險繳費記錄的,可以在延長繳費年限5年但還不滿足15年的繳費年限時,一次性補繳。因為趙先生在2011年6月份有過1個月的參保記錄,因此是符合一次性繳費要求的,即可以在2027年一次性補繳4年,這4年的繳費基數以2026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并且,是無需繳納滯納金的,原因也很簡單,趙先生是往后繳費而非往前補繳,因此所謂“滯納金”自然就無從談起了。
說到這里恐怕大家也已經明白了,王大媽在延長繳費5年后之所以不能一次性繳費是因為其最初參保的時間是在2023年7月份,在2011年7月1日前并沒有參保記錄,因此是不能一次性補繳的,只能繼續逐年延長繳費年限,直至繳納年限滿15年。當然對于王大媽來說還有一些其他的選擇:
比如可以申請“退保”,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連帶著這幾年的利息可以一并退還;
也可以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僅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合并到城鄉個人賬戶,之前的繳費年限也可以合并到城鄉養老保險;而且60周歲時可以一次性補繳至15年,且繳費檔次較低、壓力較小,但是養老金待遇是不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高的,這是弊端之一。
綜上來說,“2011年7月1日”這個時間節點對于目前將要面臨退休且累計繳費年限尚不足15年的臨退人員來說是極為重要的。
抓緊查詢一下自己在這個時間節點之前有沒有參繳記錄吧,如果有的話,那么逐年延長5年的繳費年限之后是可以一次性補繳的,沒有的話只能逐年延長繳費年限到15年了,如此一來領取養老金的時間就再次推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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