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作為企業職工的保障性福利,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一旦發生工傷意外,企業也會及時配合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如實提供鑒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勞動能力鑒定相關規定,按照要求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如果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如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或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如果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02

哪些人可以享受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是對因工致殘而退出工作崗位的工傷職工工資收入損失的合理補償。

可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有兩類:

1.一級至四級傷殘,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工傷職工。

2.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但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

如何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一些職工容易將傷殘津貼與傷殘補助金混淆,認為傷殘津貼就是傷殘補助金。

其實傷殘補助金的全稱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職工因工致殘被評定傷殘等級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工傷職工的一次性補助金,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都可以按規定享受這項待遇。

傷殘津貼如何確定?

這里要分兩種情況:

1.一級至四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

2.五級至六級傷殘(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用人單位支付,五級、六級傷殘津貼分別為本人工資的70%、60%。

需要說明的是

如果上述職工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應補足差額。

傷殘津貼是一成不變的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23年7月發布的《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3〕58號)對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調整和確定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傷殘津貼可由統籌地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