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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一詞,出自農村民俗而非法律用語,農村女孩外嫁,戶口一般有三種去處:①遷移至農村夫家處;②遷移至城市夫家處;③不遷移繼續留在娘家。由于重男輕女的陋習嚴重,村規民約也有很多不合理之處,“外嫁女”或多或少會受到村集體的不公正待遇。本文在明律師主要講解以下兩部分內容,涉及到戶口未遷與外遷的農村女性權利保障問題。

Part One 戶籍留在娘家的外嫁女,可以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一、宅基地分配權及征地補償分配權。

在我國,城市市區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成員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但實踐中,很多村集體在處理“外嫁女”的問題上,常以婦女婚姻狀況為由不予分配宅基地。

那么,“外嫁女”到底能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只要外嫁女沒有遷移戶口,就屬于村集體成員,自然也就享有村集體成員的一切權利,可以享有娘家的宅基地的使用、轉讓、確權以及被征收拆遷后獲得補償的各項權利。

換句話說,如果外嫁女戶口仍在娘家,她可以作為戶主,獨立申請宅基地。但如果外嫁女在婆家已經有宅基地的情況下,通常不能再申請。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在土地承包的實踐中,某些農村的外嫁女通常無法分得土地,甚至在承包期內被強制收回原有土地,被剝奪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法(2023修正)》中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剝奪和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土地承包期內,若婦女結婚后沒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若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然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還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由此可知,農村女性并不會因為婚姻狀況變更而被剝奪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集體收益分配權。

農村土地蘊含著巨大經濟價值,是集體收益的重要來源。農村土地帶來的集體收益,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中央不斷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所帶來的持續化收益,二是集體經濟組織將村中荒地承包出去所獲得的租金收入,三是國家分配的生態公益林補助款。

目前,關于集體收益的成員分配比例,各地存在較大差異,但不可否認的是,未遷戶口的外嫁女,理應享有集體收益分配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做好成員身份確認,保護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權利。

Part Two 戶口遷移至夫家后離婚了,誰來保障我的合法權益?

農村女孩外嫁,戶口遷移落到了丈夫所在村,后來離婚,依舊選擇在當地村居住生活,被當地村集體稱作“外來戶”,但離婚并不會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2023)最高法行申5157號關于征地拆遷補償的行政判例規定,婦女在離婚后戶口沒有遷移出去,并且仍然在夫家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只要繼續履行村民義務,就不會喪失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享有與該地村民同等權利。

男女平等,村民平權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原則,若村集體制定的村規民約、規章制度、財產分配方案等侵害了婦女的合法權益的,婦女有權向鄉鎮政府控告、檢舉,請求予以監督。若鄉鎮政府在收到村民舉報申請后,沒有依法履行監督并責令改正的法定職責,即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總的來說,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就可以享有該村村民同等權利,不會因為“外嫁女”的身份受到影響,當權益遭受侵害時,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破除不平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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