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在監獄內服刑的時候,其實出現的情況可能會比較多,而此時要是滿足條件的話,那也是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的,當然對于監外執行,我國也是作出了嚴格的要求。那么服刑人員監外執行該怎么執行?

網友咨詢:

服刑人員監外執行該怎么執行?

張宇律師解答:

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書面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批準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檢察院。

張宇律師補充: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由于某種特殊原因罪犯已不適宜在監內(或勞改場所)執行而需要改變執行時間或地點的變更程序。有的國家稱延期執行。

監外執行一般由原審法院決定,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對刑期未滿的罪犯應及時收監執行。監外執行的時間,有的國家視執行場所不同而將其計算在刑期之內,而有的國家則將監外執行作為中止執行處理,不計算刑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