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監外執行是在判決前還是判決后?可以監外執行的是哪些人?
申請監外執行是在判決后,還有些監外執行是在判決時就當庭宣布了,肯定判決之前不存在著所謂的監外執行,因為判決之前的話是有取保候審。監外執行是因為犯罪分子具有不宜收監的特殊情況,但是對于那些判處死刑和死緩的這部分罪犯是一律不允許監外執行的。
一、申請監外執行是在判決前還是判決后?
法院判決監外執行是在判決時就宣布了,法院宜布以后,就可以在看守所辦理監外執行的手續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準。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二、哪些人可以監外執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監外執行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只要具備以下任何一種條件,就可以申請暫于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嚴重疾病不能是自殘自傷的罪犯,而且如果保外就醫時可能有社會危險性,則不得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此外,對于第一種情況,即罪犯犯有嚴重疾病的情況,需要由醫院開具證明文件,此文件的開具單位必須是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通過對這些證明文件的審批通過,方可交予監外執行。當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三、暫予監外執行法律規定亟待完善
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多見于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單獨或聯合發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規定的不盡完善及實際操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導致監外執行在實踐中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亟待引起高度重視。以下兩種情況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1、脫管罪犯上網追逃問題。
2、人民法院在判決的同時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續保問題。
其實監外執行比較常見的也不是判決前也不是判決后,而是當庭判決,因為除非犯罪嫌疑人是被判處了刑罰以后,執行過程當中身體上發生了嚴重的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其他的類似于罪犯屬于懷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嬰兒的,這些在法庭還沒有判決之前司法部門就已經知道,所以當庭宣判的就是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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