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在校生實習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暑期實習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大四在校生簽勞動合同,算正式員工、試用期、還是實習生?

一、實習期和試用期是有區別的。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實習不簽訂勞動合同,而試用一定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

二、你和公司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就已經不是實習了,與是否拿到畢業證無關,根據你說的情況,你現在屬于試用期。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更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更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之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為什么實習生要是在校生

我覺得在校生可以在學校直接實習就可以。因為回家的學生沒法實習呀。

實習期需要簽合同嗎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勞動者。學徒和實習不屬于勞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所以實習期間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系,現在還是學生的實習者,要等你畢業后才能和單位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關系。在校生實習,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畢業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 實習生必須為在校生,畢業的人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的做法是可取的并且負責任的?!秳趧臃ā贰秳趧雍贤ā窙]有關于實習生的相關規定,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是在校學生是沒有成為正式員工的資格的,但是你一畢業就不同了,你屬于社會人員,如果用人單位繼續用你,即使你們之間有實習生的協議,并且你在協議中表明自己愿意以實習生的身份與用人單位建立雇傭關系,也不能作為爭議發生時撇清“勞動關系”的證據,將承擔訴訟風險。因為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成為正式員工能享受比較多的待遇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