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翻供怎么處理(認罪認罰后翻供的后果)

更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規定: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認證,可以采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認認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此規定通俗的理解就是被告人庭審中翻供,對于庭審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需要根據庭前的供述和其他證據來判斷是采信庭審供述還是庭前供述。這里產生一個悖論,法官對于在法庭上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的被告人供述不予認可,但對此前被告人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卻可能予以認可。我們不能排除被告人庭審沒有如實供述,當庭翻供存在僥幸心理,但無論如何,不采信當庭的翻供內容實質上還是傳統的重口供輕證據的一種表現。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五十五條,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對于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法官完全可以依據案件的其他證據按照沒有被告人供述或者零口供的角度進行審查,只要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有罪和處以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