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退休年齡最新規定(2023年工人法定退休年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干部退休年齡

(一)《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2、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 *** 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23〕14)規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正、副縣處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干部,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于正、副處級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六十周歲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如本人申請,可以在年滿五十五周歲時自愿退休。

二、工人退休年齡

(一)《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之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適用于同一名職工。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三、退休身份認定

退休身份認定,一般以人事檔案和社保系統身份為準。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干部管理暫行規定》(人法發〔1991〕5號)第二十三條規定,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并在聘用崗位上退休、退職的,原則上可執行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按《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根據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二)1995年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通知第75條: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干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的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三)2001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規定:取消企業行政級別。企業不再套用國家機關的行政級別,管理人員不再享有國家機關干部的行政級別待遇。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崗位發生變動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領取養老金年齡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第三條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保險后,按照省級 *** 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

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五、出生時間的認定

《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更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關系認定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結合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非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于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

(二)《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