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 | 七月作者 | 槐城律師 王業子

俗話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每個心甘情愿走入這座“墳墓”的人都曾投入無與倫比的心血,將戶口遷在一起,組成一個小小的家。隨著感情的破裂,婚姻也走到了盡頭,曾經投入的心血變成了爭端,當事人爭搶著孩子、房子、錢,卻很少注意到那一本小小的戶口簿所承載的意義。

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離婚當事人辦理戶口變動,理論上共有四種戶口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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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當事人

可將戶口遷回原籍

協議離婚的,離婚當事人進行戶口遷移時必須要取得落戶地的同意遷入證明,以及現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具的遷出證明,由本人攜帶材料到落戶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辦理遷入手續。

訴訟離婚的,離婚當事人應持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和其他手續辦理遷轉手續,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按照規定予以辦理;如果一方不愿交出原戶口簿且無法勸服,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可依據判決書或調解書辦理,并在戶口登記簿上注明遷轉日期和原因。

2

離婚當事人

可另立門戶

如果離婚當事人有獨立的房產,并符合落戶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可選擇另立戶口。

3

離婚當事人

可待再婚后進行戶口遷移

若離婚后離婚當事人的戶口暫時不遷回原籍或另立門戶,也可選擇再婚后遷移到再婚后配偶的戶口所在地,其流程可參照遷回原籍的流程。

4

離婚當事人

可選擇不遷出戶口離婚后,戶口并是必須要遷出,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可以在戶口簿上加蓋“離婚”公章。當然,如果雙方約定遷出,或者法院判決遷出,則必須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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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離婚當事人辦理戶口遷移或另立門戶的流程,根據各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實際規定而有所不同。槐城律師結合大連地區戶籍管理的實際情況,總結下列流程,供大家參考:

1、辦理戶口遷回原籍,本人應持離婚證或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調解書,無房證明,現戶口簿,本人身份證,以及遷入戶口簿戶主的親屬關系證明,與遷入戶口簿戶主共同到場,后者當場簽署《同意落戶意見書》。

2、辦理另立門戶,本人應持離婚證或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調解書,房屋所有權證書,現戶口簿,本人身份證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辦理。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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