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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規定

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主要證據和次要證據、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本證和反證等。

【法律分析】

取得證據規則是人民法院、行政主體及其相對人和其它利害關系人收集、調取證據所應遵循的程序、 *** 和應滿足的條件。由于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證缺乏明確一致的規定。本司法解釋基于司法權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對行政程序中調取證據行為作出設定,只能通過對舉證要求的規定,實現對取證行為的規范。所有證據都是形式和內容的統一。證據的形式要件是指證據在形式上所應滿足的條件。證據形式應該說是審查判斷證據可采信的重要內容和途徑。證據材料能否作為被采用,除內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決于證據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條件。證據形式是在取證過程中形成的。加強對證據形式要件的理解認識,不僅可以規范取證行為,也有利于提高質證和認證水平。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十七、 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p>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法律解析:

一、如原告確有 證據 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有利,但被告無正當事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調取被告當時未收集的證據,這就要求行為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的當時就必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也防止出現法院與行政機關共同審原告的現象。明確規定被告不到庭而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將不作為定案的依據,除非是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這樣規定將進一步督促行政機關履行出庭義務。 二、嚴格舉證期限證據規則規定,行政機關的舉證期限為10天,從收到 起訴狀 副本之日起計算。被告不僅要在此期間內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而且還要提供其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就要被視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在行政 訴訟 中,原告方也有舉證期限的規定。原告要在開庭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逾期舉證將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同時也規定原告在 一審 程序中未提供證據,而到留到 二審 法院再提供且無正當事由的,法院將不予接納,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搞“訴訟突襲”。所以,有證據還是及早出示,免得“過期作廢”。 三、司法認知問題繼民事證據規則確定了司法認知制度之后,在行政訴訟證據規則中對此也進行了明確。規定了無須當事人舉證的五種事實,包括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不包括自然規律及定理)。比如已經被 法院判決書 確認的事實,當事人就無需再提供證據對 判決書 確認的事實加以證明。 四、關于 證人 證言的新規定證據規則賦予證人作證的義務,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證人出庭作證應出示 身份證 件。并加強對證人的保護,這是迄今為止關于證人保護更具體的一部法律規范。明確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法律保護,法院應當對證人、鑒定人的住址和聯系方式予以保密。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內容有:1、取證規則取得證據規則;2、舉證規則行政訴訟舉證;3、補證規則行政訴訟中的補證;4、質證規則質證;5、認證規則。

【法律依據】:《更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在之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

行政訴訟新證據規定

法律分析:不論是被告還是原告,在收集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法律上面要求的合法性、真實性以及關聯性,因為如果不合法,收集來的證據很有可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提供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二)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三)提供報表、圖紙、會計帳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主要包括下面幾點:之一,所有證據,無論種類,都只有經過法庭的審查屬實,才能做為定案依據;第二,在舉證責任方面。被告也就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第三,在收集證據方面。在行政訴訟進行時,被告不能擅自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行政訴訟證據的特點:行政訴訟證據所要證明的最終事實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行政訴訟被告必須自始至終地承擔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法定舉證責任。行政訴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證人和原告收集證據,作為被告 *** 人的律師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而無收集證據的義務,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判斷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