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立案標準及量刑(過失失火罪立案標準)

導讀:故意放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發生的,也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按放火罪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如果是失火是否構成犯罪呢,失火罪既遂判刑有什么標準細分?張曉雨律師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失火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

失火罪有兩個量刑情節,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之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 *** 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 *** 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火罪和放火罪區別

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放火罪并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司法實踐在認定這種案件中,有時會發生過失犯罪轉化為故意犯罪的情況。例如,某人在倉庫吸煙無意中將未熄滅的火柴頭扔到草堆上,當即起火。這時行為人本應奮力滅火以避免火災的發生,而他卻揚長而去,漠不關心,任火勢蔓延,致釀成災。這里行為人開始只是無意中將火柴頭扔進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災,本應認定為失火行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為已經造成火災的危險,行為人負有滅火、消除危險的義務。在其能夠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明知不滅火可能造成火災,卻不予履行,聽任火災發生。這時行為人主觀罪過已轉化為間接故意,因而構成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放火罪,不應再以失火罪論處。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失火罪有兩個量刑細分標準,依據犯罪的情節而定,一般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聯系張曉雨律師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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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條:[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一百一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