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義(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標準)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 *** 一千克以上、 *** 或者甲基 ***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 *** 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 *** 或者甲基 *** 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犯罪構成

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不構成本罪。

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行為。“非法持有”是指沒有合法的根據,對毒品形成事實上的支配。行為人合法持有毒品,不構成犯罪,比如醫生因病情需要,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從事毒品管理職業的。

主體: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

三、立案追訴標準

《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之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之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 *** (MDMA)等 *** 類毒品(甲基 *** 除外)、 *** 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 *** 五百克以上;

(八) *** 一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 *** 油五千克、 *** 脂十千克、 *** 葉及 *** 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 *** 、 *** 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 *** 、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 *** 、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 *** 、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 *** 品或者 *** 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據藥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毒品數量。

四、量刑標準

《更高人民法院 更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持有 *** 一千克以上、 *** 或者甲基 ***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非法持有 *** 二百克、 *** 或者甲基 *** 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據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五、案例解讀

2023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在鄭州市二七區某小區接收裝有毒品 *** 的快遞包裹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后又在李某租住的鄭州市二七區另一小區某室中查獲其藏匿的毒品 *** 。經鑒定,李某接收包裹中查獲的毒品檢出 *** 成分,凈重2125.4克,含量為55.47%;李某租住處查獲的毒品檢出 *** 成分,凈重11.74克。

李某在偵查階段供述,其與“阿菊”二人商議,其以260元一克從阿菊處購買毒品,阿菊郵寄給李某,李某通過微信向“阿菊”提供在鄭州的收貨地址、聯系方式、虛假收貨人的名字,2023年6月18日中午12時30分許,李某通過“阿菊”在微信中提供的手機號碼聯系上快遞員,其將電動車停在二三十米處觀察,讓黃某幫其領取快遞包裹。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 *** 2137.14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李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涉案毒品2137.14克依法予以沒收銷毀;查扣在案的其他物品及作案工具三星智能手機1部予以沒收。

李某上訴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解讀:《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 *** 一千克以上、 *** 或者甲基 ***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李某通過微信和寄件人溝通,明知是包裹中是毒品 *** 而予以接收,公安機關在李某住處也查獲到 *** ,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數量2137.14克,應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幅度內判處刑罰。

六、律師解析

(一)“持有”的認定

“持有”是指對毒品實際占有、攜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為。“持有”是一種事實上的支配,并不要求行為人實際接觸及直接持有毒品,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它的存在,能夠對其進行管理和支配,就是持有。比如物流寄遞人員送貨至指定地點,并已打 *** 確認收貨者身份,即將交付毒品的情形即可視為持有毒品。

(二)本罪與運輸毒品罪的區分

刑法確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為了在沒有確鑿證據證明行為人具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故意的情況下,為更有利打擊毒品犯罪行為而使用的一種補漏性罪名。

區分兩罪,應當重點考量行為人的“運輸”目的和意圖。運輸毒品罪主觀上通常具有販賣牟利或通過幫助他人運輸牟利的目的。行為人的行為既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觀方面表現,又符合運輸毒品的客觀方面表現,但無法判斷行為人的目的或無確實證據證實行為人以運輸行為獲取非法利益的主觀故意,應以非法持有毒品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