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工資怎么算(產假工資標準的規定)

太原郝女士:我是某公司人力資源主管,最近我單位一女職工因產假工資待遇問題與我公司發生了糾紛。請問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裴建軍律師:郝女士,您好!您提到的產假工資其實是法律上的生育津貼。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和《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分為已參加生育保險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兩種情況。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山西省人民 *** 關于修改〈山西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部分條款的通知》(晉政發〔2023〕22號)規定,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貼計發天數計發。女職工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全額計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計發天數按《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九十八日,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日;晚育或者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假期。女職工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十五日;滿三個月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三十日;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四十二日;滿七個月引產,符合國家生育規定的,享受產假九十八日。

支付方式按《山西省人民 *** 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2023〕46號)關于規范生育津貼計發辦法的相關規定:生育津貼是由經辦機構劃轉至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發放至參保女職工。這里的經辦機構是指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具體辦理窗口一般在當地政務服務中心或便民中心。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根據《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23修正)》第二十五條,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以及《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六條,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評獎,或者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規定。生育津貼除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外,生育期間還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其工資、福利待遇不得降低,也不能限制其晉級、評獎,或者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生育津貼與國家規定的產假工資不能重復享受,財政供養人員(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等)產假工資仍由原渠道解決,不支付生育津貼。

(責編:褚嘉琳、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