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婚姻本來是一件令人十分期待和向往的事情,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常常導致我們遇人不淑,擁有了一個不幸的婚姻。

根據民政部發布的《2023 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2023 年,全國共有婚姻登記機構和場所共計 4372 個,其中婚姻登記機構1069 個,全年依法辦理結婚登記 764.3 萬對,比上年下降 6.1%。結婚率為5.4‰,比上年下降0.4 個千分點。依法辦理離婚手續283.9 萬對,比上年下降34.6%,其中:民政部門登記離婚 214.1 萬對,法院判決、調解離婚69.8萬對。離婚率為 2.0‰,比上年下降1.1 個千分點。

那如果真的和配偶夫妻感情破裂了,對方有賭博、吸毒、家暴等難以忍受的惡習,雙方實在無法共同生活下去了,該如何離婚呢?

一、離婚的方式

根據民法典以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我國公民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辦理離婚登記;二是到法院訴訟離婚。

(一)協議離婚。

根據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的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而且現在協議離婚有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在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在前述期限屆滿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過立案、調解、審理等相關程序后,人民法院認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訴訟離婚的管轄

在夫妻其中一方確定要進行訴訟離婚后,就要開始選擇管轄法院了,就是要明確你要到哪個法院去起訴,如果選擇錯了法院,法院沒有管轄權,那就會白白浪費時間導致久拖不下,無法脫離婚姻的苦海,那就一定要選擇準確管轄的法院。

(一)一般原則: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正常提起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就是說一方起訴離婚,去另一方的戶籍所在地或者是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由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注銷戶籍及戶口遷出法院管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六條規定,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夫妻一方或雙方離開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具有涉外因素的離婚案件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十三條規定,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夫妻一方為軍人的離婚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十一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修正)》第二條規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

(一)軍人或者軍隊單位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二)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侵權行為發生在營區內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三)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四)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動產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在營區內,且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

(五)申請宣告軍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請認定軍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

(七)離婚后,僅就財產分割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修正)》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訴訟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在確定好管轄法院之后,就要開始準備有關離婚訴訟的材料及證據了

(1)身份信息材料: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居住證、戶口本復印件等

(2)結婚登記信息材料:結婚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等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夫妻關系的證據。如果結婚證遺失了,則可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檔案館開具相關證明。

(3)未成年子女的身份信息材料:因為離婚案件經常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問題,則需提交子女出生證明。出生證明遺失,需提交結婚證或戶籍證明等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4)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例如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等行為;對方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相關證據。

(5)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證明夫妻存在的共同債權、債務等相關證據。例如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不動產、機動車等夫妻共同財產,以便在訴訟中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四、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

一般而言,法院都勸和不勸離,不到萬不得已,除非被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否則法院一般第一次訴訟離婚都不會判離。

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法定的五種情形下,法院應當準予離婚。如果第一次訴訟離婚法院沒有判離,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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