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擅自離職怎么處理(勞動法有關擅自離崗的規定)
公司員工擅自離職怎么處理(勞動法有關擅自離崗的規定)
成都一企業人事部經理李先生來電咨詢稱,他所在公司的一名員工去年與公司簽訂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近日該員工在未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下突然從公司離職。李先生問,員工在未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下突然離職,尚未發放給該員工的工資,公司是否可以不發?
針對李先生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精倫律師事務所楊志元律師。楊律師指出: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以出賣勞動力而獲得的最基本生活資料,是維持生計之必須,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同時勞動者享有自由擇業權,為維護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
但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并非不受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之所以這樣規定,在于便于用人單位招用新人和調整崗位,避免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員工如果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并辦理離職手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此單位對造成的損失負有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員工擅自離職的,單位不能扣發尚未發放的工資,但單位能夠舉證證明員工擅自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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