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記錄如何才能成為有效的證據?
鄒夢娟 河南聯同律師事務所
信息化時代,微信已經成為人們最常用的社交方式。那么,什么樣的微信記錄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呢?
01 微信證據的屬性
微信證據主要指微信聊天記錄,即包括點對點的聊天記錄,也包括微信群組的聊天記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八種證據類型,分別是: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微信聊天記錄不僅包含文字、文檔、圖片、語音,還有視頻、表情包等內容,屬于八種證據中的哪一種?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3修正)》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網上聊天記錄、即時通信信息屬于電子數據。
微信聊天記錄具有綜合性,來源于七種傳統證據,同時又將傳統證據部分地剝離出來形成一種新證據形式,當然也屬于電子數據的范疇。
02 微信證據的表現形式
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微信證據分為以下形式:
1.文字微信記錄。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發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類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內容,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
2.圖片微信記錄。包括在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制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
3.語音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文章中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視頻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制作、拍攝的視頻。
5.網絡鏈接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發送的網絡鏈接,此類微信記錄的最大不同是鏈接的內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發送方制作的。
6.支付轉賬記錄。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時產生的支付轉賬信息,這一微信證據類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時產生。
03 微信證據的收集
微信證據的收集程序直接決定了這個證據自身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因此在收集微信證據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注意證據的完整性。首先,要有聊天對象的身份信息截圖,包含昵稱、微信號、備注和標簽、電話等內容的信息頁,這樣可以與聊天對象關聯起來,以確認對話雙方的身份。其次,在雙方都是昵稱的情況下,應當要求當事人標注真實姓名以及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比如是法定代表人還是員工或親屬,其發言能否代表當事人。再次,也最重要的是內容的完整性。當事人提交的記錄中不能有刪除的信息,一旦刪除了就影響證據的真實性。同時,當事人提交的記錄應當在一個時間段內,上一頁和下一頁要能看出連貫性。
2.確保證據的準確性。這主要是指聊天記錄中的語音和視頻,語音一定要翻譯成文字,既可以保證閱讀的連貫性,也可以判斷當事人的陳述與案件的關系。而與案情有關的視頻應當刻錄成光盤,與案情有關的圖片太小看不清楚或者分辨率不高的,要單獨下載后打印出來附在聊天記錄后面。這些信息與案情息息相關,只有通過這些連貫的、準確的信息,才能還原案件的全貌。
3.明確證據的重點內容。由于對微信證據的完整性有要求,因此有些案件中微信證據的頁數比較多,但并不是每一條信息都是重要的。法官需要從大量的聊天中去尋找與案件密切相關的,對查明事實有用的信息。此時,當事人可以對提交的微信證據編寫頁碼,同時將哪些頁碼中有用的、關鍵性的對話用筆劃出來,或者將上述信息進行一一羅列。這樣,法官可以進行針對性的調查,節約法官閱讀不必要信息的時間。
04 微信證據的提交
很多人在提交微信證據時僅提交打印件或截圖,很可能不被法庭認可,在提交微信證據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提交手機載體。聊天記錄應當通過截屏、拍照等方式作為證據呈現,同時在對方有異議的情況下提供原始手機載體進行核對,若當事人開庭時未攜帶手機,會導致對方當事人無法當庭質證,從而影響證據的證明力。
2.微信截圖不得缺少關鍵信息。如部分聊天記錄僅顯示昵稱,沒有標注真實姓名等,會對證據的證明力產生影響。
3.語音要翻譯成文字。聊天記錄中涉及大量的語音,而當事人往往沒有翻譯成文字的習慣,法官庭前閱卷時發現這種問題的,會要求當事人重新提交語音翻譯件,以保持聊天記錄的連續性。
4.視頻要刻錄成光盤。微信中當事人發送的一些小視頻,與案件事實密切相關,離開手機載體后無法直接觀看,當事人需要將這些小視頻刻錄成光盤或下載后存儲在U盤中提交給法庭。
5.不要隨意刪除對己不利的信息。有些當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前,將對自己不利的利息進行了刪除,其實這屬于篡改證據的違法行為,在法庭上對方當事人發現的也會提出異議,會對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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