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營權流轉需要注意這幾個問題
隨著我國土地三權分置的推進,土地經營權的有序流轉成為影響我國土地制度至關重要的一環(huán)。
我們經常說的土地流轉,并不是將農村土地流轉給他人,而是將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他人,這兩者有著本質上的區(qū)別。
法律定義中的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土地的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只是這些農村土地的使用權的流轉。
因此,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是在承包方和發(fā)包方關系不變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的經營權交給他人自主開展農業(yè)生產經營的行為。
通俗地講,就是把土地的生產經營權轉包出去,但是土地的相關責任依然歸承包方。土地所有權仍然是集體的,承包權依然是農戶的,但是經營權歸流轉受讓方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并長久不變,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雖然寫得很明確,但很多人對于土地經營權流轉涉及的法律問題認識還不夠清晰。土地經營權如何依法流轉?流轉過程應當注意哪些事項?下面我們從四個方面給大家詳細講一下。
流轉原則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一項基本原則是自愿有償。作為承包方的農戶,在承包期限內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流轉、流轉給誰、如何流轉以及流轉的期限等。
土地經營權流轉受讓方應當為具有農業(yè)經營能力或者資質的組織和個人。
承包方享有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收益,若承包方自愿委托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的,需要出具書面的流轉委托書,除此之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流轉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
流轉方式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主要包括出租、入股。
出租(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
入股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成為公司、合作經濟組織等股東或者成員,并用于農業(yè)生產經營。
但不管是采取什么方式,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的關系不會因此改變。
流轉合同的簽訂及解除權的行使
承包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首先需要遵循的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合意,簽訂合同后還需要向發(fā)包方備案。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需要符合農業(yè)農村部制定的法定形式。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幾項: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聯(lián)系方式等;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四至、面積、質量等級、土地類型、地塊代碼等;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或者股份分紅,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八)合同到期后對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十)違約責任。
一般情況下,承包方是不可以單獨解除流轉合同的,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受讓方具有未經承包方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或者棄耕拋荒連續(xù)兩年以上、其使用方式嚴重破壞土地等情形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發(fā)包方有權終止合同。
各級機關對經營權流轉的管理
發(fā)包方對流轉合同、(受讓方)再流轉合同等進行備案登記,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業(yè)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農業(yè)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統(tǒng)一流轉合同的文本格式并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臺賬。
律師總結
以上四條內容是律師結合法律整理出來的關于土地流轉的內容,農民朋友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流轉雖然秉承自愿原則,但是流轉中受讓方一旦有違法或違約行為,一些不利的后果可能需要承包方承擔,因此,在流轉前需要認真考察受讓方的資質、流轉土地的用途以及相應的經營情況。
此外還需要特別注意,他人無權私自流轉自己的土地,即使是發(fā)包方,在無相關委托的情況下也無權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如果承包人的土地被他人非法流轉,可以咨詢專業(yè)律師,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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