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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承包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工作得到了迅猛發展,施工企業從工程項目信息的獲得、工程招標投標的直接參與,到工程最后中標,招投標工作漸漸朝著有序的方向發展,基本上符合我國《招標投標法》要求的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而與之相伴產生的建筑工程中介市場也隨之不斷擴大,居間合同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工程承包項目中。但由于居間合同相關法律規定的缺失,一些諸如咨詢、居間、斡旋等在項目承接的中間環節發揮著很大的作用。一旦發生不愉快的合作,就會導致糾紛的發生,繼而引發訴訟。當前,建筑工程招投標中“工程介紹費”的性質認定,合法與否,專家學者和法院工作人員的觀點也不相同。這就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建筑工程居間費問題的產生。

一、案例簡介

2004年,浙江某建筑公司通過中間人王某了解到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的一個樓盤馬上要開發,但施工單位尚未確定,正準備招標。隨后,王某帶領建筑公司有關負責人考察了項目工地現場,并許諾可以幫助建筑公司拿到該工程的承建權,但必須給予相應的報酬。于是建筑公司出具了一份書面承諾給王某,答應中標后支付王某工程總造價3%的咨詢費。2005年初,建筑公司拿到了工程中標通知書,并與開發商簽訂了施工合同后正式進場施工。2006年初,王某向建筑公司多次催討咨詢費未果后,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建筑公司支付330萬元的咨詢費用。一審法院判決承諾書有效,并認定原告已經為此提供信息并做了大量工作,被告建筑公司應給付原告330萬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中標原因與王某無關,是建筑公司通過自身努力、公平競爭、誠實投標的結果,支付王某3%的巨額中介費不公平,承諾書內容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請求撤銷原判決,判決建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被上訴人王某則從承諾書印章的真實性,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已經提供工程信息的事實和企業誠信等方面進行了闡述。最后,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判決,建筑公司補償王某80萬元。

二、案例分析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是基于真實意思表示而達成的承諾書,在民法上應認定為有效,因而判決被告支付承諾書約定的數額。然而在二審法院的判決中,卻沒有提及承諾書的效力與性質,認為王某為建筑公司進行服務并提供了相關信息,建筑公司應給付王某合理的報酬,但是并未從性質上界定這種報酬。從兩審法院的判決理由中,可以看出這其中存在一個爭議的問題,就是當個人為單位提供了服務和消息,單位也承諾給予報酬或補償,這種行為應當是什么性質?

三、案例具體分析

(一)界定單位或個人介紹工程的法律性質

單位或個人給施工企業介紹工程的行為從法律性質講是一種居間合同。在實際生活中,個人或單位接受施工企業的委托,基于平等、自愿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建設方簽約提供媒介服務,并且提供此項目的基本信息,傳達相關的工程資訊。就此認定其行為是合法的居間行為。從法理上講,所謂的居間合同含義是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中國法律并未限制居間人的從業資格,因此任何人都可為他人提供服務而為居間人。居間的設立宗旨即是為了合理傭金而把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一起,最終促成交易的服務。具體到建設施工合同上,信息介紹人符合居間人不親自參與建設工程合同的制定,按合同約定實施中介服務的行為特征,只起到橋梁作用;居間人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促成施工企業與建設方訂立合同,這與居間合同的目的相同;在介紹工程過程中,只要介紹人和被介紹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符合諾成性特征。

(二)合理確立居間費計算標準

《合同法》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然而,我國法律并未對居間費用的計算標準進行規定。但是,我們可以將《合同法》所貫徹的公平合理原則應用在居間費的收取上,不可過低或過高。具體到實踐中,還是以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協商,權衡兩方利益來確定。

四、規避居間費風險建議

首先,法律有支撐效應。小編認為,并非所有的工程居間合同都存在違法情況,如果居間活動是正常合法的,我們應在合法范圍內進行保護。

其次,從合同效力認定的角度講,目前,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判定合同效力,施工企業在此類案件中,如果想要否認居間合同的效力,實現不再支付工程介紹費的目的還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難。原因在于,在建設工程合同簽訂過程和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施工企業委托其他個人和單位進行居間交易,如果沒有相反的具體證據證明居間的個人和單位所付居間費用與《建筑法》或《招標投標法》等特別法的規定不符,沒能證明己方給付居間人的居間費用是用于回扣或行賄等,也不能證明不能及時給付居間勞務費是為了參照有關規定,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法將居間合同的效力確認為有效。

最后,從事后的救濟措施上講,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合同法》第54條之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也就是說,當居間合同的條款明顯超出了建筑行業普遍的標準時,付款人一方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就像案例中的承諾書,對于收款人的義務沒有作出任何要求,卻對建筑公司作出無條件付款的要求,而且高達工程總造價的3%的款項都是咨詢費,這在建筑行業的平均利潤率中是超標的,這種情況,就可以援引上述法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五、居間費的避稅方法

居間費款項如果轉給個人,需要繳納20-40%的勞務報酬,特別是建筑工程類,動不動就是成百上千萬的居間費,那有什么辦法合理稅務籌劃呢?

方法一:自然人代開。

通過稅務局,代開自然人發票,開具一個點發票,做成本抵扣,每人每年累計兩千萬,綜合稅負3個點。

方法二:有限公司。

找個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園區,設立有限公司,將業務用有限公司來簽,這樣操作會使得有限公司無進項,此時,我們再通過個獨個體戶和自然人代開解決成本。并且,園區內會對企業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有一定比例的稅收扶持獎勵,具體如下:

納稅額在300萬以內,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獎勵比例為60%;

納稅額在300萬至500萬內,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獎勵比例為70%;

納稅額在500萬及以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獎勵比例為80%。

以上方案僅供參考,如有疑問或需要更加詳細的稅收優惠政策,歡迎您的留言與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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