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個人認為,辯護詞于辯護律師而言,其重要性體現在兩方面。

一方面,辯護詞是辯護律師全面、系統地為被告人提出辯解、反駁控訴,以期實現辯護目的的重要法律文書,是說服法官、檢察官的終極“武器”。

辯護律師需要通過辯護詞對刑事案件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分析,它承載著辯護律師對刑事案件的所有思考、研究。

案件事實、爭議焦點、程序瑕疵、證據疑點、法律適用,等等案件存在的問題,都將最終在辯護詞中進行系統的體現與論述。

司法機關盡管可以通過口頭交流、庭審等形式,聽取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但,能夠進行反復研讀、上下傳閱、集體論討的,更多地是通過辯護詞這一書面形式。

特別是在當前,有大量刑事案件二審不開庭審理的情況下,辯護詞成為了辯護律師向法官、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詳細、充分論證辯護觀點的重要形式。

筆者辦理的多起二審程序的刑事案件,都是通過提交辯護詞來闡述辯護意見,并也最終通過辯護詞說服二審法院,對案件進行了改判。

另一方面,辯護詞也是體現辯護律師對案件研究的深度、廣度以及業務能力的一面鏡子。

辯護律師對案件核心事實、爭議焦點,是否有著全面、精準地把握;對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是否進行了全面檢索;對案件程序、證據、法律適用方面的問題,是否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辯護律師的法律功底、邏輯思維、文字表達等專業能力,甚至包括辯護律師是否勤勉負責,都能從辯護詞中反映出來。

筆者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就多次遇到法官、檢察官對辯護詞表示肯定的情況。這也進一步說明,辯護詞是體現律師責任心、專業度的良好載體,一份用心、專業的辯護詞,完全可以贏得法官、檢察官、當事人,對律師的尊重。

那么,我們應當如何撰寫辯護詞呢?筆者結合自己的經驗,分別從辯護詞的格式和內容兩部分談談感受,以期拋磚引玉。

一、辯護詞的格式

雖然沒有權威標準對律師辯護詞的文書格式作硬性要求,但作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重要法律文書,筆者認為還是應當具有一定的基本格式。

1、封面

筆者提交的辯護詞,通常會有封面。在封面上,會印制辯護詞的標題“關于某某一案某審程序的辯護詞”,并注明律師事務所名稱、辯護律師姓名、通訊方式、聯系地址。

這樣做的目的:

一是為保密。

辯護詞會有大量案件信息,加以封面會起到一定的遮蔽作用。雖然這一作用極其有限,但也可以避免在放置、傳閱過程中,被無關人員注意到案件的相關信息(雖然通常是無意的)。

二是為規范專業。

一個格式規范、裝幀考究的封面,會給嚴肅的法律文書起到一定的裝飾,也會體現出律所、律師對所作文書的嚴格要求,更會在當事人心目中樹立起律所專業、正規的形象。

2、目錄

特別是復雜的辯護詞,有時長達數十頁。在辯護詞首頁印制目錄,既可以方便法官、檢察官查閱辯護詞特定內容、具體觀點,同時也是對辯護詞的集中歸納,便于閱讀者把握辯護詞核心內容。

3、辯護詞標題

對于辯護詞大標題,筆者通常與封面標題保持一致,以“關于某某涉嫌某某一案某審程序的辯護詞”作為標題內容。

這樣書寫的目的,是為與其它案件的辯護意見、同一案件不同程序的辯護意見相區別。

同時,筆者通常會根據辯護詞內容的需要,書寫一級標題、二級標題……,以對辯護詞的不同層級、不同內容進行區分,以方便閱讀。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一級、二級標題的書寫方法。

筆者認為:

第一,標題要簡潔明了,不能將一個標題寫成一段文字,與正文沒有區別,使人看起來無非一段加粗的正文。

第二,應對該標題下正文內容進行適當概括,便于閱讀者快速了解標題所對應的正文內容,節約閱讀者時間。

第三,應對標題的字體、字號,與正文作一定區分。例如筆者在書寫辯護詞時,一般會對大標題采用黑體小三字體,對一級、二級標題會采用宋體四號加粗的字體。重點并非何種字體、字號(如能與法院判決書格式要求相一致當然更好),而在于通過標題與正文的形式區別,進一步方便閱讀和美觀辯護詞樣式。

4、辯護詞正文

辯護詞通常分三部分。

辯護詞第一部分,主要為以下內容:

首段表明辯護人的身份、授權委托關系,及辯護律師已經進行的工作。

如: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某某的委托,指派某某律師擔任某某案件被告人某某的辯護人。辯護人在接受委托后,進行了會見、閱卷等工作,現依據本案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對本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第二段,表明辯護律師對本案的基本觀點。

如: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不構成犯罪。

辯護詞第二部分,則是辯護詞的主要內容——具體辯護意見。

該部分需詳細就辯護律師關于案件事實、法律適用、被告人量刑情節等方面的辯護觀點,進行充分闡述。

辯護詞第三部分,一般是對全篇辯護詞的總結和提升。以達到再次強調辯護觀點,進一步引起法官、合議庭重視之目的。

最后是辯護人的署名。

5、辯護詞附件

有許多案件,我們在研究時會進行法律法規案例檢索,對于一些極具有參考性和指導意義的法律法規、案例,我們一般會做為辯護詞的附件,與辯護詞一起裝訂,一并提交給法官。

這樣做的目的是方便法官一并查閱我們提交的附件,避免提交給法官的材料過于零散,不便于查看和保存。

除了以上所歸納的內容外,辯護詞還可以通過表格、圖表等多種形式,與文字相配合,以更好地實現說明辯護觀點、便于法官理解的目的。

以上是依據我們的經驗和作法,對辯護詞的外在形式進行的歸納和總結,不一定正確。但不論形式如何設計,目的只能是為了使辯護詞更加規范、專業、便于閱讀和理解。

二、辯護詞的內容

辯護詞要實現其“終極武器”的功能,最關鍵的還在于內容——辯護觀點本身。

1、深入研究、內容為王

網絡媒體經常說“內容是平臺的核心競爭力”。即,所謂的“內容為王”。辯護詞與此相似,內容直接決定著是否能夠實現其功能。

因為辯護詞是法律文書,具有明顯的功能性特點,其目的是為表達辯護律師觀點,說服裁判者。而要達到這一目的,最核心的就在于辯護意見本身。

要形成強有力的辯護觀點,則需要辯護律師對案件進行充分、細致、全面的研究,唯有如此才可能提出有說服力的辯護觀點。

有意思的是,律師提交辯護詞的時間,一般是在庭審時或庭審后,但辯護詞的形成過程卻是從第一次會見、甚至是第一次接待委托人開始的。

自接手案件時始,辯護律師的工作無不圍繞著形成辯護意見進行。辯護律師通過會見、調查、閱卷、研究證據、檢索法律法規等工作,不斷了解案情,掌握事實全貌,發現案件中存在的矛盾、疑點、法律適用問題,或者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節。

如果把辯護詞比作一座房屋,辯護律師在對案件不斷進行調查、研究、分析的過程中所形成的辯護觀點,正是這座房屋的構件。房屋能否立得住、站得穩,就在于這些構件是否可靠,這些構件就是辯護詞的“內容”。

因此,辯護律師寫好辯護詞的核心和基礎,在于對案件本身的研究。這需要辯護律師從接受委托時起,就高度關注、全力以赴,認真對待案件辦理的每一個過程,慎重對待當事人及其家屬提供的每一項信息,仔細分析案件中的每一個證據,深入研究案件相關的每一條法律規定。

只有把案件研究清楚,把核心事實把握準確,才可能寫出好的辯護詞。

請注意,辯護詞不是文學創作,沒法靠想像、假設、虛構來分析,也不能脫離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去空談。僅僅依靠精美的文字、華麗的詞藻,是無法說服法官的。

2、簡明扼要、條理清晰

辯護詞的書寫,要做到這一要求,首先需要在文字表達上注意簡潔。

記得大律師張思之在一篇文章中提到宋代詞人柳永的詞作“楊柳岸,曉風殘月”,他認為簡單七個字包括了時間、地點、環境、心情,可謂是文字簡煉、意境深遠,辯護詞的文字表達就應當這樣。

我們在撰寫辯護詞時,觀點論述清楚即可,無需多言。能用一個句話講清楚的,堅決不多用一個字。

在寫作方法上,也不宜過多地采用鋪墊、倒述、抒情、渲染等文學創作手法,或是像學術論文那樣,引用過多學術觀點,進行大量理論分析。

辯護詞的閱讀者主要是法官、檢察官等專業法律人員,律師的觀點基本一看就明白,大量的分析、論述,反而使辯護詞重復、啰嗦,不僅浪費時間,也使人生厭。

實踐中,檢察官、法官工作繁忙,每天處理大量案件、閱讀大量法律文書,一份簡明扼要的辯護詞,不僅方便他們閱讀,也更容易使他們記住你的觀點。

除了文字表達簡潔外,辯護詞在內容上需要緊扣案件要點和關鍵。

實際上,這也是簡潔的基礎。抓住案件的關鍵與核心,辯護詞自然就簡明扼要了。

那么,怎樣才能扼住案件的“要”?

還是與案件的研究程度相關,有點類似于禪宗的三重境界:參禪之初,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禪有悟時,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禪中徹悟,看山仍然山,看水仍然是水。

許多復雜的刑事案件,在剛開始研究時,往往關注到的是案件的大致過程和所涉罪名的基本法律規定。此時對案件的思考,還停留在表面。

隨著案件研究的深入,開始注意到案件中的許多重要細節、深層原因,以及案件涉及的大量法律規定和法律理論。

等到把案件全部研究清楚后,所關注的就是案件真正的核心和爭議焦點。

比如我們曾經辦理的一起詐騙案。

剛開始接手這個案件時,覺得這個案子的罪與非罪,主要是被告人有沒有詐騙故意和詐騙行為,對案件的認識還只在于刑法關于詐騙罪的法律條文的理解上。等到全面閱卷及多次會見后,發現這起案件,既關系到被告人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又關系到被告人經營行為,以及與此相關的大量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案件中需要研究的事實和規范一下大量增加,需要提出的辯護觀點一時千頭萬緒,不知從何說起。而當我們把案件的全部事實、涉及的全部法律規范完全研究清楚后,突然發現這起案件罪與非罪的決定因素,實際就是一個涉案行為和一個規范性文件的認定上。

此時,我們提交的辯護詞,就能緊緊圍繞案件的重點進行論述,與案件無關的枝節,自然就不會出現在辯護詞中。

最后,在辯護詞的文章結構上,還要注意結構明晰。

復雜的刑事案件,往往時間跨度長、涉案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辯護意見往往涉及到案件事實、證據、程序、法律適用等許多方面。

有些案件僅在事實分析上,可能就會涉及不同類型、不同時間、不同主體的多項事實,特別是涉黑類犯罪、經濟犯罪、金融犯罪等案件。

比如筆者辦理的一起合同詐騙案,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被告人的同時,其名下的兩家公司也都是被告單位。案件的被害人又包括兩家公司和九家銀行。在這十四個主體間,涉及到買賣合同關系、擔保合同關系、票據承況關系、保理關系等等多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和經營行為。這些法律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認定,又直接關系到被告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問題。

對這么復雜的案件做無罪辯護,辯護詞必然復雜。在撰寫辯護詞時,就一定要注意文章內容的結構、層次的設計與安排。

辯護意見先談哪起案件,再談哪起案件;每個觀點、觀點中的相關內容,應當按照什么樣的順序或線索安排;整篇文章結構是否層次分明,有無重復、混亂、跳躍。這些都是撰寫辯護詞時,需要反復思考、推敲之處。

上述的詐騙案件,我們就按照先講公司整體經營情況、資產情況、案件背景,再分別針對每家銀行的貸款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進行論述;在論述每家銀行貸款行為時,我們按照先分析該銀行貸款合同的法律性質,再分析公司的貸款行為過程,最后分析該筆貸款的抵押擔保情況。辯護詞最后,對公司整個貸款行為的特點、是否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進行歸納。

通過這樣的體系結構,力求使人看得懂、看得明白,切忌讓讀者在閱讀辯護詞時如墜云霧、不明所以、不知所云。

3、邏輯嚴密、論證有力

辯護詞從文體上來說相當于議論文,是一種提出主張、論述觀點、剖析事理的文章,其目的是為反駁指控,說服裁判者。

如果說,庭審發問的重點,是引導被告人說出事情的全貌;庭審質證的重點,是提出案件證據存在的問題;辯護意見則是對全案的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的歸納與總結。

因此,辯護詞的重點,應當在于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并作出結論。而不是簡單地對案情進行描述,或是抒發個人情感。

既然是分析論證,整篇文章的論述,首先要做到思維嚴謹、觀點一致、概念統一,所有的觀點都有扎實的論據支持,所有的推理都符合邏輯規律,正所謂“擺事實、講道理”。

辯護詞是法律文書,首先應當做到所提出的每個觀點、每項事實,都是有法律規定或在案證據支持的。作為辯護律師,必須保證你的任何一個辯護觀點都做到擲地有聲,經得起推敲。

對此,辯護律師在撰寫辯護詞時,一定要嚴格核實證據和法律規定,要保證所陳述的事實,都與證據相對應;所提的觀點,都有相應的依據,萬不能自己造法或是自說自話。

比如在為一起案件辯護時,我們在辯護詞中提出“某公司提交的某項數據明顯夸大,不合常理”。

“數據”的大小,是一個主觀的概念,在沒有依據對比的情況的下,很容易受到控方的質疑和攻擊。

于是,針對這一觀點,我們進行調查、了解,并提出了依據——根據當地政府的年度公報,當地年度該類數據為多少,某公司提交的數據是多少,占當地該類數據總額的百分比是多少。

通過上述政府部門公布數據的對比,使得“數據過高”這樣一個主觀概念,變得具體、明確,更具有說服力。

除了觀點要有依據外,還需要注意辯護詞各個觀點之間、觀點與依據之間,相互一致、相互呼應,不能出現矛盾。不能辯護觀點是“被告人不知情”,引用的證據卻反映“被告人知情”。

特別是在引用證據時,不能只看這個證據是否能證實當前辯護觀點,還要仔細分析這個證據中,有沒有不利于其它辯護觀點之處。如果有,又應該如何分析或使用這樣的證據,以確保整篇辯護詞論證的嚴密性。

最后,撰寫辯護詞還需注意論證的邏輯性。

從整篇辯護詞的論證來講,辯護意見的總觀點,由各分論點組成,各分論點又有各自的依據支撐,要用觀點統率材料。

各分論點圍繞著一條邏輯主線,逐次展開,既自成體系、又相互銜接,不能自相矛盾,也不會有所遺漏。通篇辯護詞,呈現出嚴謹的邏輯結構,環環相扣、步步推演、層層遞進,使人讀完有一氣呵成之感。

4、于情于理、有血有肉

辯護詞雖然是法律文書,但不代表辯護詞只能是冰冷的法條和證據。辯護詞同樣可以感人肺腑、飽含深情。

有許多案件有其特殊的社會背景、歷史原因。即便是作有罪罪輕辯護的案件,被告人也不一定全是十惡不赦的壞人。特別是在這樣的案件中,除了引用證據和法律對案件中的量刑情節進行論證說明外,辯護人完全可以通過辯護詞,提出案件背后的深層次原因,以引起法官、檢察官的關注。

比如我們辦理的一起故意殺人案,被告人砍死一人、砍傷一人。對于這一案件,我們在辯護詞中除了提出被告人屬自首的辯護觀點外,也對案發原因進行了詳細分析與說明,使法官注意到這起案件中被害人有著重大的過錯,其如何通過各種方法不斷給被告人施壓,最終導致矛盾激化引發血案。

在這樣的辯護意見寫作過程中,就需要充分進行情與理的描述,充分體現出案件中感性的一面,以引起法官的同情,爭取給被告人有利的判決。

再比如還有一些經濟犯罪案件,或是與案發當時的經濟、社會環境相關,或是當前的國家政策有所變化。此時,也需要辯護律師善于運用這些有利的背景情況、宏觀政策為被告人進行辯護。

我們曾經代理過一起非法經營罪的案件,在辯護詞中我們引用了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并通過1997年取消投機倒把罪的例證,來說明某些經濟行為可能會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的發展,而被重新評判,甚至會成為先行先試的創舉。

這正是在對案件事實、證據充分分析基礎上,從案件的社會影響、法律正確實施的效果等方面,從政策、情理等角度,對辯護詞進行升華和提高,從感性認識方面進一步引起法官對案件審理的重視與關注,從而更好地為實現辯護目的服務。

總的來說,沒有最好的辯護詞,只有更好的辯護詞,辯護詞的寫作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需要刑辯律師的不斷研究、反復打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