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類案件的核心就是刑事控告,快、準、狠。為了幫助大家更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郭律師把自己代理投資維權類案件的經驗,總結成了“退款四步法”分享了出來。“退款四步法”也確實幫到了很多的投資人,嗯,特別是幣圈的。不過,很多小伙伴在照著退款四步法維權的時候,到了最關鍵的第三步刑事控告的時候,往往很難成功立案。一模一樣的情形,郭律師立案成功了,當事人自己去或者委托了律師卻仍然立不了。主要原因其實就是對于刑事控告類案件辦理流程的不熟悉所導致的。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活動中,從立案偵查到審查起訴再到審判,整個過程都是以公權力機關為主導的。不過,刑事控告卻是為數不多的由被害人參與發起的途徑和方式之一。但由于相關法律體系并不完備,代理被害人進行刑事控告甚至成為了一項大多數刑事律師都不會接手的非標法律服務之一。因此,郭律師受律協的邀請,總結編寫了這一份《刑事控告辦案指南》,來幫助當事人和想代理這類案件卻又不熟悉的青年律師們了解和熟悉刑事控告類案件的辦理。

刑事控告的前期準備

很多當事人或律師在代理刑事控告類案件的時候,經常只是準備了一份《報案材料》或幾份簡單證據材料,就到辦案單位進行控告了。但結果往往是不及而終。因此,刑事控告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離不開前期精細化的準備工作。具體包含以下工作:

1.和當事人溝通案件詳情并制作筆錄

作為代理律師可以對刑事控告進行自主的法律分析,但刑事控告的事實則是完全來自于當事人的。很多當事人在描述案件事實的過程中,經常會改變自己描述的事實。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因為當事人對于事實細節的疏漏;另一方面的原因則是當事人往往是站在有利于自己的角度來描述事實的;還有一方面則可能是當事人故意為之。

因此,在初步代理案件、收集證據、發現事實矛盾等節點,均建議和當事人制作《詢問筆錄》(可參照《會見筆錄》格式),以記錄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描述,避免執業風險。

關于筆錄中需要記錄的內容,建議參考公安機關的詢問方式進行,因為刑事控告類案件是需要控告人(當事人)接受公安機關詢問并制作筆錄的。參考公安機關的詢問方式進行詢問并記錄,一方面可以幫助當事人提前熟悉控告流程,另一方面為了控告成功代理律師提前的換位思考也是必不可少的。

2.收集和整理證據

刑事控告事實的真實性,離不開相關證據的支撐。證據越完善,控告的成功率也越高,公安機關在接收到材料后的重視程度也越高。代理律師在證據收集和整理方面的證據,具體如下:

①接收當事人的證據材料。代理律師根據詢問當事人所獲得的案件事實情況,幫助當事人梳理出所需要的證據材料,并讓當事人提交原件或復印件給到代理律師。代理律師接收的所有證據材料均建議要求當事人簽字確認。

②調查取證。在整理證據材料的過程中,對于控告來說部分較為關鍵的證據可能并不在現有材料中。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查取證工作。調查取證的具體流程可以參照其他指南。此處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就是即使取得的證據并不完全符合證據合法性的要求(合法性有瑕疵并非指違法取證,注意執業風險),也可以作為線索證據提交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或立案偵查后再進行調取。

③證據保全。部分證據若未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在公安機關受理前,犯罪嫌疑人就已經開始毀滅證據了。特別是網頁內容等電子數據類證據。因此,該類證據可以由公證處進行公證或進行區塊鏈存證(需管轄地辦案機關認可)。

④鑒定報告和專家意見。部分證據專業性要求較高,普通辦案人員可能無法做出直接的解讀。這種時候就需要提前做出鑒定報告和專家意見以輔助控告。

通過上述步驟,盡可能的完善證據鏈后,對證據進行最終的整理,并制作《證據目錄》。

3.確定罪名和法律檢索

在梳理了案件事實和證據后,代理律師即可對刑事控告的罪名進行分析確定。但這里的確定罪名,并非是讓代理律師僅僅在內心確定,而是要通過構成要件分析、法律檢索、案例檢索等方式在代理律師自己內心確認的同時,為辦案人員的內心確認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

此外,在這一步還需要確認控告案件的管轄問題。刑事控告類的案件,對于管轄等程序性的規定必須熟記于心。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地一般為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即犯罪行為發生地或犯罪結果發生地。但部分罪名的管轄卻有不同的規定,特別是網絡犯罪等類型的罪名。代理律師在辦理刑事控告案件中,不用擔心管轄地多,反而越多的管轄地,越會增加立案成功的機會。不過也要謹防多地互相推諉管轄的情況發生。

4.撰寫法律文書等材料

法律文書等相關材料的好壞,是刑事控告最終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需要撰寫的法律文書主要就是《刑事控告書》,為了強化控告書的內容,可額外制作案件事實圖、法律關系圖、資金流向圖等圖表加以補強。

《刑事控告書》的主體內容包含了控告人的身份信息、控告罪名、控告的事實和理由等。在撰寫《刑事控告書》罪名的時候,如果無法準確的判斷唯一罪名,也可以根據案件事實列入多個相關罪名。因為最終立案的罪名是由公安機關確定的,列入多個罪名并無不妥。但罪名也不是越多越好,過多的無關罪名會增加辦案人員的抵觸情緒。

此外,刑事案件的受理途徑,根據當事人在案件中的不同身份地位,具體包含了控告、舉報和報案三種。部分地區的辦案人員對于《刑事控告書》的名稱可能存在抵觸。因此,也可將控告材料籠統的命名為較為通用的《報案材料》。

刑事控告流程

刑事控告的流程大致可以分為兩個主要部分:

1.陪同控告人進行刑事控告

刑事控告不同于民事立案。從公安機關的角度來看,控告的核心事項并非由代理律師釋明法律觀點,而是明確控告事實的真實性、完整性,法律分析僅僅是促成立案的方式。

由于律師并非案件的親身經歷著,因此不能直接代替控告人向公安機關說明案件事實的具體情況。此外,律師也并不具備控告人的身份(控告只能由被害人提出)。因此,律師只能陪同控告人到現場提起控告,不能直接代替控告人提起刑事控告。

陪同控告人到達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所在地后。一般流程如下:

①辦案人員接收控告材料,控告人簽署《證據材料接收單》。

②辦案人員為控告人制作《詢問筆錄》。

③公安機關出具《受案回執》。

④公安機關于審查期滿前(一般為7-30日,最長可延長至60日),根據審查結果,出具《立案通知書》或《不予立案通知書》。

直到拿到《立案通知書》后,即為正式立案成功,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進入偵查階段后的律師代理流程,可參照被害人代理的相關法律規定或辦案指南。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受案回執》在不同省市名稱可能有所區別,如《受理回執》等,但應注意區別于《報警回執》。《報警回執》并非案件受理的標志,僅僅是報過警的憑證。若案件未正式受理,則不會受到受理期限的約束,等起來可能就遙遙無期了。

2.推進刑事立案進程

前文所述的過程系刑事控告的一般流程。但實際控告人或代理律師在控告的過程中,由于各種潛在原因,控告往往不會這么順利。具體情形及解決方式如下:

①若到現場控告的時候遇到無人接待的場景,可直接撥打110報警中心電話,要求出警。

②若遇到辦案人員接收控告材料后拒絕出具《受案回執》的,可向公安機關內部的督查部門或檢察院、紀委監委等有關單位進行投訴。關于受理的具體法律規定可參照《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九條和第一百七十一條等。

③若經公安機關審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但卻拒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的,可向公安機內部的督查部門或檢察院、紀委監委等有關單位進行投訴。關于出具立案通知書的具體法律規定可參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等。

④若經公安機關審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的。但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關于復議具體法律規定可參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等。

⑤若經公安機關復議后,仍然決定不予立案,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關于復核的具體法律規定可參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等。

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控告人在收到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后或收到不予立案的復議、復核決定后,控告人或代理律師即可向管轄地的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若人民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的,會向公安機關出具《通知立案書》,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十五日內必須決定立案。關于立案監督的具體法律規定可參照《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等。

最后,如果上述流程都走完后仍未能立案成功,刑事控告的法定刑事訴訟救濟途徑也用盡了。如果當事人仍希望通過刑事途徑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選擇民事訴訟途徑,若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構成刑事犯罪的,將駁回起訴,并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移送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移送案件并非強制性規定,亦有極小的概率駁回起訴后仍不移送,使得案件處于“三不管”的處境。

好了,以上就是刑事控告的詳細流程和辦案指南。刑事控告類案件的辦理,除了上述的流程呢,更多的還是需要面對辦案人員的各種“為難”做出最優的應對。在法定期限內的過程,大家也可以從容的等待,無謂的催促辦案人員反而會適得其反。所以,掌握節奏,保持良好的溝通,相信你也可以成功立案。

*支持原創,轉載請注明作者及出處~

作者簡介: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兼盈科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中國法學會成員、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區塊鏈應用操作員職稱考試”考評人命題人教材編撰人、深圳區塊鏈立法研究課題組發起人。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數起無罪辯護,為多家知名企業的經營管理難題提供法律解決方案。其經典案例已編入中國法律出版社《辯策》《盈論》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國產經新聞》《民主與法治》《中國經營報》《對話律師》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體均有相關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