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省份和地區養老金迎來重新核算,重新補發。那么對于30年工齡的退休人員和15年工齡退休人員,在養老金補發的過程中,相差的金額是不是剛好屬于兩倍呢?我們說這個是不一定的。我們都知道養老金的計算條件,它有多項的因素來決定。主要包括累計繳費年限,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工齡。還有平均繳費指數,因為每個人每一年,所交納的養老保險的基數指數都是有所不同,這是根據自己的工資來確定的。而這個條件也直接會影響到退休養老金的待遇。

還有一點也是比較重要的一點,就是養老金的計發基數。不同的地區對應的社會平均工資不同,那么最終對應的養老金的計發基數也是略微有所不同。所以說嚴格來講30年的工齡也好,15年的工齡也好,它并不一定是兩倍的相差金額。因為工齡條件只是其中之一的一個計算條件。而并不是全部的計算條件,所以說我們不能夠忽略其他的計算條件,單純的來看這個條件那么這樣的,邏輯是不通的也是不對的。

擁有30年工齡的個人,往往會比起15年工齡,個人養老金的待遇水平更高,這一點是毫無疑問。因為你的累積年限越長,那么將來享受到養老金的待遇也會更高,這也符合我們國家對于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但是補差的金額,一方面是要考慮你所在地區養老金的計發基數,這樣的一個比例方面的差額來決定。如果是同一個地區的兩個人,那么這個條件就是相吻合的,因為你們兩個人之間的計算條件,養老金的計發基數是完全一致的。

唯一的不同點就在,于平均繳費指數方面,如果說平均繳費指數也是完全相同,那么我們說這個補差金額,很有可能確實是相差兩倍。比如說兩個人15年以來或者說30年以來,都是按照最低標準60%來參保,那么這種情況下屬于完全相同的條件,那么最終的結果當然可能就會相差兩倍。

但是不同的人群,他的平均繳費指數并不一定完全吻合。甚至來說兩個不同的地區相對比,那么很顯然這個結果就是不一定的了。所以說我們任何問題,并不能夠一概而論,也不能夠以偏概全。具體問題還是需要具體分析。而且補差金額的標準,還和自己的退休時間是息息相關,密不可分的。如果說你今年1月份退休,那么可以說補差的時間至少在10個月以上。而如果說是今年8月份以后退休,那么補差的時間可能也就是兩三個月的時間,那么金額自然是不同的。

所以這些條件這些因素,都應該充分考慮,最終才能夠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其實我們,沒有必要去糾結30年的工齡,是不是15年工齡的兩倍,既然已經退休對于我們個人來講,你能夠得到多少錢補差的金額,我相信這才是很多人最為關心的一件事情,我們就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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