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相應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律咨詢:

您好,剝奪政治權利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江蘇致達律師事務所齊微波律師解答:

剝奪政治權利的法律規定

一、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被剝奪的政治權利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齊微波律師補充: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分為以下幾種:

1、終身: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3年以上10年以下:

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相應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具備法定減刑條件的,將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也相應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3、除上述二種情形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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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剝奪一定權力的內容

1.保留剝奪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因為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政治權利的核心內容。在現代國家中,公民也主要是通過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來參與國家的管理和政治活動的。

2.增加剝奪從事特定職業的權利。隨著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化,特別是近幾年來,第三產業的迅速發展,人們所從事的職業更加廣泛和多樣化,有許多特定的職業,要求從業人員有高度的責任心、職業道德、熟練的技術。任何違反職責的故意犯罪,甚至過失犯罪都會給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嚴重的危害。剝奪犯人從事特定職業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人再次因從事這一職業進行犯罪活動。因此,其適用的條件是:適用對象必須是從事特定職業,并在其從事該特定職業過程中,利用該職業進行過故意犯罪或有重大過失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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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的條件是該犯罪人不宜再從事該特定職業而有剝奪之必要。這就要求審判人員綜合考察如下因素:第一,犯罪人是否有因職業行為違法受過處罰。第二,犯罪人是否有從事該職業的技能。第三,犯罪人悔罪態度,有無再犯的危險性。剝奪從事特定職業的權利,由于“特定的職業”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建議立法時在剝奪從事特定職業的權利一項下明確規定:剝奪營業權;剝奪行醫的權利;剝奪駕駛機動車輛的權利;剝奪辦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