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部分人屬于外來人口。很多外地人來深圳之前,已經在老家領取了結婚證;也有很多戶口沒有遷移到深圳的年輕人,結婚的時候,到一方戶口所在地領取結婚證。

深圳的離婚率,在全國來說名列前茅。很多人在深圳離婚,但當時并不是在深圳結婚的。如前面所述,很多人是在老家領取的結婚證,戶口也沒有在深圳。這種情況下,如果通過法院起訴離婚,是要回到老家起訴,還是在深圳起訴呢?

案例:

孫女士與丈夫張先生,來深圳定居已經多年。這二年,夫妻度過了七年之癢,但張先生卻有了外遇。孫女士發現張先生情緒異常,不知是何原因。直到孫女士無意中看到張先生手機的微信,看到第三者發來的曖昧信息,孫女士判斷張先生有了外遇。孫女士要求張先生立即結束外遇行為,但張先生并無悔改之意。為此事多次爭吵以后,孫女士決意與張先生離婚。

孫女士與張先生協商離婚之事,二人在財產分割方面,不能達成一致。孫女士準備從法院起訴離婚。問題來了:兩個人原本在老家領取的結婚證,現在孫女士該到哪里起訴離婚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年2月4日起施行)第十二條規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文案例中,孫女士與張先生離開居住地已經滿一年,并且雙方在深圳都辦理了居住在。所以,孫女士可以向雙方長期居住的寶安區法院起訴離婚。

下面是深圳離婚律師訟別整理的起訴地一般規定,供參考:

一、民事案件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1、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即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關于不在住所地起訴離婚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