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3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分割劉某4死亡后遺留的損失費330000元;2.依法分割劉某4死亡后遺留的房屋260平方米;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認定事實為:劉某4與章某于農歷2023年臘月同居,后于2023年1月15日非婚生育一女劉某3,劉某2與巫某為劉某4的父母,劉某1系劉某4與前妻(已離婚)所生子。2023年9月16日劉某4在受雇傭過程中受傷,就其受傷致殘的損害后果,雇傭關系雙方經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達成解除雇傭關系的協議,同時約定:“劉某4傷殘后合計費用683264.73元,除肖建根已墊付的醫療費248716.73元、護理費94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合計259216.73元外,尚有損失費424048元(實際賠償),由肖建根賠償330000元,其余損失費94048元,劉某4自愿放棄;肖建根應賠償原告劉某4的損失費330000元,除己賠付的100000元,尚有損失費230000元,由肖建根分別定于2023年03月31日前、2023年12月31日前向劉某4賠付各為50000元、180000元”。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法院根據雙方達成的上述協議,于2023年1月12日以(2023)川0322民初191號民事調解書對當事人的協議予以確認。

另查明:肖建根已按(2023)川0322民初191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期限向劉某4給付了150000元賠償款,因劉某4的傷情狀況,已給付的150000元賠償款由劉某2和巫某收取保管。2023年1月12日,劉某4與肖建根就受雇傭受傷賠償事宜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后,一直在家輸氧及流質飲食,至2023年3月1日死亡。

法院認為,關于劉某3是否系劉某4與章某的非婚生女問題。劉某3的法定代理人章某提供了劉某3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其出生上戶(口)公安機關常住人口登記卡(戶口簿),劉某1和劉某2、巫某對劉某3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公安機關常住人口登記卡(戶口薄)的真實性無異議。該院認為,出生醫學證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制定,由醫療衛生部門出具的具有醫學法律效力的證明,能夠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本案中劉某3的出生醫學證明列明其父母為劉某4和章某,在公安機關常住人口登記卡中劉某3與劉某4亦系父女關系登記。劉某1、劉某2、巫某抗辯認為到醫院誰都能開出生醫學證明,且劉某3的戶口已(從劉某4的戶口)外遷至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劉某3是否系劉某4的親生女需要進行親子鑒定,但劉某4已于2023年3月1日死亡入土安葬,其提出進行親子鑒定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且有違當地風俗和其他當事人意愿,結合劉某4和章某同居時間和劉某3出生時間的事實,與劉某4死亡前和肖建根就其受傷致殘的損害后果達成賠償協議〔(2023)川0322民初191號民事調解書〕中涉及其女兒劉某3被撫養人生活費的事實能夠互相印證,因此劉某3陳述自己系劉某4與章某的非婚生女的事實主張成立,劉某1、劉某2、巫某此項抗辯理由不成立。

關于繼承遺產的范圍及份額問題。繼承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日起,按照法律規定將死者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轉移給他人的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開始后,按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或者按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劉某1、劉某2、巫某抗辯認為劉某3的法定代理人章某與劉某4未辦理結婚登記且對劉某4照顧不周,無權分割劉某4的賠償款和房屋,但主張繼承(分割遺產)的權利主體為劉某4的非婚生女劉某3,其應當作為劉某4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劉某3主張死者劉某4的遺產涉及劉某4受傷致殘的賠償款330000元,但其受傷致殘確定的賠償款中劉某4生前已使用和確定為各被撫養人生活費(劉某4父母劉某2和巫某為26662元、女兒劉某3為45326元)的金額不屬于遺產范圍,且人民法院生效〔(2023)川0322民初191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由肖建根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劉某4賠付180000元雖系確定的債權,但未到期(實現),可在到期(實現)后另行主張。庭審查明,肖建根已給付的150000元賠償款由劉某2和巫某收取保管,劉某2和巫某述稱用于劉某4在家護理照顧支出、死亡后喪葬事宜,其雖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在家護理照顧劉某4支出及其喪葬事宜支出符合客觀實際,可參照本地喪葬費標準、結合在家護理照顧的事實(時間和內容)等酌情確定為35000元;劉某2和巫某述稱要償還劉某468000元債務,其未提供相應證據,可由債權人另行主張。

根據公平原則,判決:一、由劉某2、巫某共同支付劉某338416.04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二、駁回劉某3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為1650元,由劉某3負擔825元,由劉某2、巫某共同負擔825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劉某3是否是被繼承人劉某4的非婚生子女。

首先,非婚生子女想要繼承財產,首先需要向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將被繼承人的其他繼承人列為被告。其次,需要證明自己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可以提交載明了被繼承人信息的出生證明,或者之前就已經做好了的親子鑒定。如果沒有出生證明或者親子鑒定的,可以在提交以往入學、就醫中寫明了被繼承人信息的文件后向法院要求與被繼承人的其他直系親屬做親子鑒定。請記住,此時需要提交非婚生子女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親屬關系的基礎證據。再次,如果是法定繼承,非婚生子女與被繼承人的其他繼承人具有同等的權利。如果是遺囑繼承,則需要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但如果非婚生子女是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便是遺囑繼承,也可以主張繼承權利優先得到保障。

其次,被繼承人死亡,進行親子鑒定的難度非常大,但也有三種方式可行。

第一種方式,由孩子、爺爺、奶奶這三人同時進行鑒定,從而得出孩子和已過世的父親之間的親子關系。在爺爺、奶奶兩人健在的情況下,如果能夠同時獲得爺爺和奶奶兩人的同意進行鑒定,這無疑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方式。如果僅有爺爺一人,奶奶無法參與鑒定,則準確性上將大打折扣。

第二種方式,由父親的其他子女(婚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和孩子同時進行親子鑒定,可以證明親子關系,但是其他子女的人數最好要在3個以上,如果人數過少,則無法推導。事實上,這一種方式在現實中的可行性較低。首先,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之間,一般有天然的利益沖突,愿意配合的情況很少;其次,這種方式對于其他子女的人數還有一定的要求,實踐中可能難以滿足。

第三種方式,如果非婚生子女為男孩,那么可以由家族中的任一男性,例如由父親的兄弟、爺爺、爺爺的兄弟等男性,通過基因中Y染色體的檢驗,推斷出被鑒定人是否屬于同一父系。但是,這一種方式無法直接證明親子關系,只能證明屬于同一父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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