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師在日常處理起訴離婚案件時發現:很多當事人對于分居多久可以起訴離婚的問題存在誤解。一種誤解是對于分居時間長短的誤解;另一種誤解則是認為只要分居時間達到法定標準,法院就會判離。

對于上述兩種誤解,本離婚律師分別做個分析如下:

1、關于分居時間長短的誤解。有的當事人認為分居時間應該滿三年才屬于夫妻感情破裂。他們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七條的規定即: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事實是:2001年經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早已將分居時間定為2年。最高法院的意見當然不能和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抵觸,所以應以婚姻法所規定的2年為準。

2、關于分居滿兩年法院就一定會判離的認識。其實在審判實踐中,很多離婚案件中雙方雖然分居已滿2年,但法院判決駁回仍占多數。這是因為,法官在決定是否需要判決離婚時除了要考慮分居時間的因素,還會考慮其他因素。比如:當事人結婚已經十幾年,之前夫妻感情尚可,只是最近2年才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況。法官就會認為夫妻感情基礎較為深厚,即便分居了也不足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訴應以判決不準離婚為宜。

有上述情況可見:關于法院能否判離的問題還需要關注與夫妻感情有關的其他問題,不能僅憑分居的事實就讓法官支持您的離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