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都是我們在生活中經常會聽到的一種付款方式。而在購買房屋或者其他物品時我們也會收到訂金或者定金不同種類的付款方式。那么大家知道這兩種付款方式有什么區別嗎?我們應該如何正確對待定金和訂金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1、法律意義不同

定金是法律規定的一種擔保方式,其性質屬于預付款。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且不想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也就是說定金只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時保護其債權人利益。而訂金則不然,訂金具有合同性質,訂金只具有給付行為性質。其與定金不同之處在于,定金不具有擔保功能,而訂金具有給付與履行行為雙重功能,訂金只有實際交付或實際支付一定數額后才具有擔保功能。

2、法律性質不同

定金是由當事人約定,以擔保合同的履行并促使合同的履行達到一定標準為目的而給付的金錢。由此可見,定金合同一經約定,定金的性質就改變了。而訂金也并非法律上規定的“預付款”或“訂金”。訂金與預付款都屬于預付款性質。預收款為預付款性質的預付款。根據《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項下債權實現和當事人義務履行的預付款;擔保合同一方違約時應向守約方雙倍返還預收款;對守約方沒有影響并無返還預收款危險的預付款;預收款項對守約方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3、交付或支付形式不同

定金是交付定金的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表示的擔保方式,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書面定金協議”。如定金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則不能作為法院認定合同成立且履行的依據。如定金條款具有法律效力且履行完畢后,交付定金方取得對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交付訂金方沒有完成約定履行義務或者發生違約情況的,無權要求返還訂金。如果定金條款合法有效則交付訂金方獲得對履行義務一方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4、法律效力不同

定金具有擔保性質,但當事人不能約定定金的責任由主合同一方承擔。訂金的法律效力高于定金。如果合同履行前雙方當事人一方要求定金返還的,收受訂金的一方應按約履行;如果合同履行前一方要求定金返還的,收受訂金的一方應雙倍返還定金。但是在法律上規定了違約金條款的情況下可以雙倍返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