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改名字的手續是什么?
一、根據您的情況,寫好姓名更改申請書,申請書中應該包含以下幾點,
1.您的基本信息——姓名、民族、身份證等,
2.表述自己并沒有違反法律等行為,
3.更改姓名的理由,可以從以下七點中挑選,以便順利通過審查,
a.申請人的姓名有諧音,讀起來有歧義;
b.姓名中帶有生僻詞,電腦打不出來;
c.申請人姓名和祖輩中的人重名;
d.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
e.夫妻離婚后帶小孩,需要改名;
f.在同一個單位或同一個班級里有重名的;
g.有特殊情況的。
二、 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分局的護證科領取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并將該表拿至你所屬的單位簽字批準改名申請,沒有單位的拿至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簽字批準。
三、備齊身份證和戶口本的原件及復印件、1寸照片、申請書和審批表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分局護證科,上交審批書、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戶口復印件。
四、最后,只需妥善保管好回執,等候批復(審批時限為50個工作日),如申請獲批準,持申請人及投靠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到受理單位辦理。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歲以后,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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