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事實婚姻關系
案情簡介:
孫某與王某于1983年8月相識戀愛并共同生活在一起,當時因雙方父母堅決反對,他倆當時沒敢正大光明的沖破世俗的鐵籠,而是悄無聲息的生活在一起,沒有拿結婚證,等到雙方父母知道他們有小孩時,已經“生米煮成熟飯”,此刻唯有順其自然,讓他們心想事成。
他們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及時再去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所以也就沒有結婚證,一直生活到2023年3月,二人因為生活問題反目成仇,勢不兩立,都愿終結此段生活大半輩子的婚姻。
問題焦點:
孫某與王某沒有結婚證,他們的婚姻關系是否可直接自動解除,還是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除?
大寶析法:
合法的夫妻關系需要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實質要件主要包括,異性男女,平等自愿,結婚年齡符合規定,雙方不能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等。
形式要件主要是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構登記領取結婚證。
本案中孫某與王某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并領取結婚證,其與現在的《民法典》規定不相一致,但因為他們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此時,他們就是合法的夫妻,這種婚姻關系就是大家平時常說的事實婚姻關系。
事實婚姻關系的雙方要想離婚,也必須要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只有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了,他們才可脫單,才是合法化的單身,否則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再與他人結婚。16761276127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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