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于2007年7月入職某公司,2023年9月公司決定不再與戴某續訂勞動合同,戴某最終工作到2023年8月31日,2023年4月起戴某的基本工資為每月5900元,另有其他的補貼、獎金及加班費。雙方發生爭議,戴某向當地仲裁委申請仲裁,包括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6天折算工17937.40元。

經仲裁審理后查明戴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2457.92元。公司稱戴某已經休完年假,但經一審、二審審理后最終判決公司應支付戴某2023年5天應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5727.78元。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供關于年休假及考勤管理的規章制度,未能舉證戴某已休完年假的事實,公司也自認未執行嚴格的考勤和請假制度,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戴某自認2023年2月6日休探親假,視為已休年假一天。據此,戴某2023年度未休年假為5天,公司應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5727.78元=12457.92元÷21.75×5天×200%。

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重要權利,用人單位需依法為職工安排年休假,職工未休年休假時單位需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年休假折算標準的計算方式為: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天數的,應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300%中已包含了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因此在折算未休年假時額外支付為200%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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