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鴻財與蘭光標股權轉讓糾紛執行案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且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被執行的債務人以債權受讓方式取得對被執行人的普通債權的,不能抵銷其對被執行人的債務。

【案件信息】

申訴人(被執行人):蘭光標。

申請執行人:劉鴻財。

合議庭成員:黃金龍、劉少陽、邵長茂。

裁判時間: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案號:(2023)最高法執監125號。

【基本案情】

劉鴻財與蘭光標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生效判決判令蘭光標支付劉鴻財股權轉讓款14374267.66元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本案執行過程中,贛州中院裁定拍賣蘭光標的案涉房產和股權,并將對涉案財產委托評估。期間,因劉小昌等人分別與劉鴻財民間借貸糾紛13個案件,受案法院分別向贛州中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要求協助凍結劉鴻財執行案款4143.0665萬元。現蘭光標提出異議稱,其通過受讓紀福昌對劉鴻財的債權1400萬元,并代劉鴻財繳納個人所得稅,足以抵銷本案債權,請求停止對蘭光標財產的評估拍賣程序。

贛州中院認為,本案中,劉鴻財有多個債權人向其主張權利,且蘭光標受讓的系普通債權,如允許蘭光標抵銷受讓債權,可能損害劉鴻財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但蘭光標代繳的稅款享有優先權,可以抵扣。贛州中院作出(2023)贛07執異71號執行裁定,駁回蘭光標的異議請求。蘭光標和劉鴻財向江西高院申請復議。江西高院作出(2023)贛執復60號執行裁定,駁回蘭光標和劉鴻財的復議申請。

蘭光標向最高法院申訴。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在多個債權人保全劉鴻財執行案款的情況下,被執行人蘭光標能否通過債權受讓方式取得對劉鴻財的債權用來抵銷其債務。

債務人可通過行使抵銷權免除自己的債務,但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我國企業破產法在承認抵銷權的同時,又對用來抵銷的主動債權進行了限制,該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債務人的債務人通過新取得債權來主張抵銷,使自己的新取得債權得到優先清償,而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在我國目前沒有自然人破產法的現狀下,在執行程序中,出現個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時,為防止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對債權抵銷進行審查時,除要求符合《異議復議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還應審查用于抵銷的主動債權取得情況,是否損害第三人利益。

本案中,其他法院要求贛州中院協助執行的劉鴻財款項遠超過劉鴻財對蘭光標享有的債權數額。紀福昌作為劉鴻財的普通債權人,無論按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還是按參與分配程序,其債權都無法在本案的執行程序中優先于上述債權得到清償。此時,如果允許蘭光標抵銷債務,將使該債權優先于其他債權得到清償,勢必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最高法院裁定:駁回蘭光標的申訴請求。

【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則債權抵銷權異議的案件。《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本案中,申請執行人劉鴻財對被執行人蘭光標享有金錢債權1400多萬元,同時劉鴻財負有協助執行的債務4400多萬元,劉鴻財的債權明顯不能清償其債務。此情形下,如允許蘭光標以本案受讓的普通債權抵銷其對劉鴻財的債務,實質上賦予了該債權優先受償性,在我國沒有個人破產法的情形下,這一行為損害了劉鴻財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故,三級法院均駁回了許蘭光的執行異議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