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工傷休假時間規定(輕微工傷能最低休多少天)
【前言】工傷休息多久要看員工受傷的程度及醫院開具證明來決定休息多久,法律規定的是停工留薪期的時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最長24個月。
工傷休息多久
職工在因工遭受事故傷害后,根據傷情嚴重程度,當然享有一定期限的假期,作為工傷傷情的治療期和恢復期。該期限在法律上被稱為停工留薪期。我國對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主要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1、工傷職工憑借醫院的相關醫療病案、診斷證明等資料,可以最長享有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但具體的時長,應以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囑建議為準。
2、如果工傷職工傷情較重,在12個月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要繼續療養的,依法還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期限,但需要經過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并且延長時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也就是停工留薪期最長24個月。
3、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也就是在這最長的24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內,也就是工傷職工所稱的假期內,工傷職工的工資照常發放,用人單位不得降低。
職工在工傷休息期間的工資如何算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后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兩種計算方法:
一是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
二是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工傷期間單位不發工資怎么辦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其行為就屬于法律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此時,勞動者應據理力爭,應當采取一定的策略,要求用人單位仍按月發放工資。勞動者在準備據理力爭自己的工資時,首先,要注意從不同渠道了解以下因素,如老板的為人、用人單位的規模、用工的規范度等;其次,要注意回憶,您在發生工傷后的第一時間內,老板或用人單位的相應態度和采取的措施。最后,您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生活費”,而不說“工資”。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會主動支付治療期間的生活費。
經過上述一番了解分析后,如覺得直截了當地要工資,可能會引來不良的后果,這時勞動者就要暫時“委曲求全”了。先以治傷要緊,在傷勢治療完畢后,再與用人單位協商。
若協商無果,勞動者這時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炒用人單位的“魷魚”。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這不會影響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
2、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投訴。在地方上,一般稱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而此事的部門一般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勞動監察大隊。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您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仍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這時,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處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積極申請仲裁。如果用人單位在收到勞動監察大隊的行政處理決定后仍不執行,這時勞動者可以委托律師及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讓用人單位為其違法行為付出經濟代價。
工傷期間被辭退怎么辦
1、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包括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申請工傷認定后,被認定為工傷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工傷費用。
2、單位辭退員工,根據不同的情況,單位可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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