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中,各商家為了使自己獲得的了利益最大化,打擊競爭對手,常常會出現以本傷人,超低價出售的營銷手段,殊不知這已經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了。那么,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有哪些?山東康捷律師事務所李新家律師解析。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欺詐性交易方法

包括4種:

①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既是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推銷或者購買商品,采用行賄手段以獲得競爭優勢的行為。它與合法的“回扣”、“折扣”、“傭金”的區別在于,賄賂所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在交易對方的正規賬目中予以反映。

虛假廣告

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使公眾知道的方法,對產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侵犯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

①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所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③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掠奪定價

掠奪定價是指經營者以擠垮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掠奪定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以擠垮對手為目的,同時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為條件。但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原因而降價銷售的商品等不屬掠奪定價。

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巨獎銷售

經營者采用謊稱有獎或者讓內部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銷售商品,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產品,均構成欺騙性有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巨獎銷售是指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有獎銷售行為。巨獎銷售容易助長盲目消費,對中小企業是一種威脅,無形中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秩序,因而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商業信譽是社會對經營者從事的經營活動所作的全面評價。這種評價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形象,形成了屬于經營者的一種具有財產內容的特定的信譽。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主體須為經營者,方式為捏造事實、散布虛假消息。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給被侵害者造成損害的,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李新家律師補充: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有哪些?

1、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主體是經營者。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的規定,經營者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違法主體。對于經營者的確定內涵,同條第3款指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司法實踐中,某些從事帶有營利或收費性活動的事業單位,如醫院、科研院所、學校等應當視為經營者。

2、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在市場競爭活動之中。

只有在市場競爭活動中才可能產生不正當競爭行為,非市場競爭行為不可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一特征是不正當競爭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區別所在。例如,對技術秘密權的侵犯,侵權人與受害人無競爭關系時應以一般侵權行為論,只有在侵權人與受害人存在競爭關系、以此損害受害人的競爭優勢的情況下才構成不正當競爭。

3、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所謂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一是指行為違反該法的列舉性規定,二是指行為違反該法的一般性規定,三是指行為違背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

4、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人損害的主要是同業經營者。

反不正當競爭法列明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是經營者對同業經營者造成損害的行為。經營者對其他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范疇,應以其他法律處理。但是,由于競爭的廣泛性,在不同行業的經營者之間也存在不正當競爭的可能。如某食品生產企業在宣傳該食品的藥用價值時,以比較廣告的形式對某種藥品進行貶損,那么該食品生產企業的行為就構成了對不同行業的藥品生產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5、行為結果對其他經營者造成損害,并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不正當競爭是一種有目的的排他性的行為,是以侵害相關競爭對手合法權益為直接目標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后果,不僅損害競爭對手,更重要的是阻礙市場競爭運行機制、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必須要注意的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

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往往要求損害結果的發生,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以實際損害結果的發生為必備要件。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只要行為出現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無須考慮損害結果的發生。如低于成本銷售商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