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保護工作原則有統一領導嗎(商業秘密保護工作原則包括)
一家公司之所以能夠生存發展下去,可以說起商業秘密是競爭的核心,由于目前常發生企業商業秘密被其他公司竊取的情況,因此不少公司加強了對自身商業秘密的保護。那么商業秘密保護措施包括哪些呢?
一、企業可以與職工簽訂保密合同保護商業秘密。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聘用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與相關人員訂立保密合同。利用合同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是一種比較好的選擇。因為在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提起侵犯商業秘密的訴訟時,由于用人單位手中有一份與被告簽署的保密合同,合同已載明了商業秘密的名稱、范圍及其他條款,用人單位在訴訟中僅憑合同本身就能夠證明被告已經知道特定的信息是原告的商業秘密,并且承諾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從而使用人單位的舉證工作變得相對容易,勝訴的可能性隨之增大。
1.企業應與哪些人員簽訂保密合同。
企業一般無須與全體人員訂立保密合同,主要是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 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有可能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人,主要包括:
(1)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由于他們掌握企業的核心商業秘密,因而容易引起競爭企業的特別注意。
(2)一般技術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因工作需要,他們可能了解部分重要的商業秘密或保密信息,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可能性。
(3)市場計劃和銷售人員。這些人往往掌握經營秘密,也是競爭企業注意的重點。
(4)財會人員。因為企業的財務狀況包含有大量的不宜公開的信息。
(5)秘書人員。他們在參加會議、管理和傳發文件等過程中,會接觸到商業秘密。
(6)保安人員。這類人員有機會在下班后或公休日、節假日趁別人不在時,研究、拍攝、復制有關的保密設備和文件。二、企業可以采取經濟手段保護商業秘密。
二、企業可以采取經濟手段保護商業秘密
一是以優厚的待遇來保護商業秘密。即對接觸、使用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較優厚的工資、獎金、津貼待遇,同時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一旦享受特殊津貼,則應負有相應的保密義務。
二是以勞動合同長期化來保護商業秘密。在職員流動比較普遍的今天,這一方法更具有重要作用。勞動合同長期化,可以使關鍵崗位(接觸、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由于收益長期性的預期而留在崗位上。
三是以吸納股東來保護商業秘密。即允許商業秘密的發明人,接觸、掌握商業秘密的人擁有部分股權,成為企業的股東,使之與企業形成休戚相關的命運共同體。日本許多中小企業對掌握和從事關鍵技術和工藝的職工,往往終身雇傭,或直接吸納為企業的股東,其用意是既防止人才流失,又防止商業秘密外泄。我國某些高新技術企業已開始了這方面嘗試。
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一是建立商業秘密的保護機構。商業秘密與國家秘密雖然層次不同,但保護的要求、制度措施、防范手段、宣傳教育等大體相似,因此可以把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納入統一管理,分別對待。如果原來已有機構管理國家秘密的,可以由其承擔管理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雙重任務。不過,這樣做的前提是要加強保密機構的力量。目前,一些國有企業已經開始這方面的嘗試。他們的主要做法是:明確一名企業主要領導人負責保密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在保密委員會成員中增加行政業務處室領導的比例;明確懂技術、通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商業秘密的日常管理。
二是建立企業內部的保密制度。國家保密部門已經頒布的一系列保守國家秘密的制度,是針對各種泄密渠道提出的保密行為規范,很多都適合于商業秘密的管理,企業可以根據商業秘密的不同特點,進行取舍、充實,制訂出一套符合商業秘密運作規律的管理制度。有了章法還要注意加強宣傳教育和檢查監督,防止有章不循、流于形式。要通過宣傳教育,使廣大職工增強道德觀念、法制觀念和責任感、歸屬感,樹立保護商業秘密的自覺性。同時,將商業秘密的管理納入企業基礎管理體系,變經驗式管理為定量定性的目標管理。對內,明確各級領導應負擔的保密責任,劃出各業務系統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把商業秘密管理作為企業基礎管理的子項目列入考核體系,對泄密單位、責任者按規定予以處罰;對外,建立商業秘密受侵犯后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將商業秘密被侵犯后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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