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桂某,系甲縣某高中教師、副校長,負責該校的招生工作。

楊某,系甲縣公安局A鎮派出所聘用人員,其工作職責是辦理戶籍業務的輔警。

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間,桂某為了讓13名外省籍高三學生在甲縣參加高考,以每辦一個戶口4000元的價格找楊某辦理甲縣A鎮常住人口的戶籍檔案。13名外省籍學生取得甲縣的戶籍后,均將學籍轉入桂某任職的高中,并通過當年的高考資格審查,在甲縣參加高考。上述外省籍學生在參加高考后,被教育行政部門發現,已被取消考試成績。

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紀委監委 陳惠萍 繪圖

問題:桂某、楊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

觀點一:桂某通過行賄的手段使得13名學生辦理甲縣戶口,將學籍轉入其任職的高中,并通過高考資格審查在甲縣參加高考,嚴重影響了當地高考報名考試秩序與招生工作,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和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應該數罪并罰。

觀點二:楊某因為只是輔警,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的主體要件,所以不構成犯罪。而因為楊某不構成受賄罪,所以,桂某也不構成行賄罪。桂某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所以,也不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和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案中,楊某是否構成受賄罪或者濫用職權罪的關鍵在于楊某是否符合受賄罪或者濫用職權罪的主體要件。桂某是否構成行賄罪的關鍵也在于楊某是否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要件。桂某是否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關鍵在于,其是否符合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要件。從表面上看,楊某作為派出所聘用人員,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桂某作為高中的教師、副校長,也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

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在司法實踐中也遇到一些新情況,比如法律授權規定某些非國家機關的組織,在某些領域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有些國家機關將自己行使的職權依法委托給一些組織行使,有的國家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國家機關以外的人員從事公務。上述這些人員雖然在形式上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實際是在國家機關中工作或者行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這些人員在行使國家權力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也應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罪的規定處罰,否則將會給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帶來嚴重侵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該解釋,楊某雖未列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編制,但是其作為派出所聘用人員,在公安機關中從事辦理戶籍業務的公務,其屬于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桂某作為教師、副校長,雖然也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編制,但是其在招收學生、辦理學籍的工作中,屬于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屬于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3〕167號)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認定的有關解釋,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案中,楊某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其屬于受賄罪的主體。相應地,桂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其行賄,構成行賄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3〕18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所以,楊某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應該數罪并罰。桂某構成行賄罪、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應該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