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因果關系(法律中因果關系)
第四節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一.因果關系的研究范圍
因果關系是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其中的“引起”者是原因,“被引起”者是結果,而因果關系本身不包括原因和結果,只包含兩者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司法實踐中,主要是兩個方面需要解決因果關系問題:一是已發生某種危害結果,但不知道是誰的行為所引起;二是已實施的犯罪行為,造成了哪些犯罪結果。
二.刑法上因果關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規律性地引起某種危害結果的內在聯系。
它以哲學上的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引起另一種現象的普遍因果關系為基礎,目的是為了解決行為人是否應當對某種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
如果事實證明,危害結果與危害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就不應對這種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三.刑法上因果關系的特殊性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是個性與共性、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其特性包括:
(一)刑法上因果關系與哲學上因果關系的統一性
1.因果關系存在客觀性
2.因果關系存在特定性
3.因果關系形成的序列性
4.因果關系聯系的復雜性
5.因果關系形式的多樣性
(二)刑法上因果關系的特殊性
1.范圍的特定性:在哲學上,凡是引起結果發生的現象,都是原因。但是在刑法上,從認定角度而言,只有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才是原因;從結局上看,只有引起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行為才是原因。
2.作用的單向性:哲學認為,在無限發展的鏈條中,每一現象的發展過程往往互為因果,原因作用于結果,結果反作用于原因,使自己成為原因,成為原來原因的原因,使原來的原因又成為結果,這樣的因果關系就不是單向的,而是雙向的。犯罪現象也存在這樣的情況,但這種結果的反作用是犯罪學研究的內容,而不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研究內容。刑法上因果關系只研究行為對結果的單向作用。
3.內容上的法定性:不少情況,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法律規定的特定發展過程,而不是一種簡單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四.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
(一)國外刑法理論上的學說
1.條件說
條件說,又稱條件即原因說,即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時,前者是后者的原因。
條件說的適用以德國為代表。
一般意義來看,這些條件對結果都具有同等的價值,因此,也被稱為“同等說”或“等價說”。
條件說的公式表述為:沒有甲就沒有乙。
但條件說也有其弱點,如介入因素的存在使因果關系復雜化,而因果關系鏈條的等值性使確定決定因素稱為困難,陷入因果關系的無限循環中。
為了避免條件說的不適當的結論,主張條件說的學者曾提出因果關系中斷說,作為條件說的一種限制。
2.原因說
原因說,又稱為原因與條件區別說,此說區分原因與條件,將結果的發生與許多條件相對應,從導致結果發生的條件中挑選出應當作為原因的條件,作為結果發生的原因,其他條件則不認為其對于結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而只稱為單純的條件。
原因說是為限制條件說不當擴大刑事責任的范圍而產生的學說,故又稱為限制條件說。
如何區別原因和條件的理論包括:
(1)必要原因說
認為在引起結果發生的各種條件行為中,只有為結果發生所必要的、不可缺少的條件行為,才是刑法上的原因,其余都是單純的條件。
(2)直接原因說
認為在引起結果發生的數個條件行為中,直接導致結果發生的條件行為,是刑法上的原因,其余的為單純條件。
(3)最有力條件說
認為在引起結果發生的數個條件行為中,對結果發生最有效力的條件,是刑法上的原因,其余的為單純條件。
(4)決定原因說
認為導致結果發生的決定性條件,是刑法上的原因,其余的為單純條件。
由于原因說存在不當縮小因果關系范圍、挑選正確的條件極為困難等明顯漏洞。因此,原因說在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中已經沒有地位。
3.相當因果關系說
相當因果關系說的基本內容是,根據一般人的社會生活中的經驗,在通常情況下,某種行為產生某種結果是相當的場合,就認定該行為和結果有因果關系。
相當因果關系說的兩個特色:一是排除條件說中不相當的情況,從而限定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范圍。二是以行為時一般人的認識為標準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相當性。
關于相當性的判斷基礎,理論上有三種學說:
(1)客觀說,主張以行為時的一切客觀事實作為基礎進行判斷。
(2)主觀說,主張以行為人認識到或者可能認識到的事實為基礎進行判斷。
(3)折中說,主張以一般人能認識到的以及行為人特別認識到的事實為基礎進行判斷。
相當因果關系說,在日本成為通說。
(二)我國刑法理論上的學說
1.必然因果關系說
當危害行為中包含著危害結果產生的根據,并合乎規律地產生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必然因果關系。據此,必然因果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1).作為某種原因的行為必須具有危害結果發生的實在可能性,這是該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必要前提。
(2).具有上述實在可能性還不能說明具有因果關系,只有當具有結果發生的實在可能性的某一現象已經合乎規律地引起某一結果的發生時,才能確定某一現象與發生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3).因果關系只能是在一定條件下的因果關系,不能脫離該行為實施時的具體條件孤立地進行考察,而應聯系當時的具體條件進行判斷。
2.偶然因果關系說
當危害行為本身并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偶然因果關系,介入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必然因果關系。
從目前理論研究的現狀來看,偶然因果關系作為刑事責任客觀基礎的觀點已為大多數人接受。
(三)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
不作為的原因力,在于行為人完全能夠通過自己充分履行義務的行為去阻止,卻沒有能夠阻止事物發展的不良進程,并且最終引發了嚴重的危害后果。
本書認為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五.刑法上因果關系的地位
刑法上因果關系的地位,是指它在犯罪構成中的地位,即它是否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對此,理論上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危害結果是一切犯罪的構成要件,因而刑法上因果關系也是一切犯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種:危害結果是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因而刑法上因果關系也是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
第三種:在任何犯罪中,刑法上因果關系都不是構成要件。
現支持并論證第三種觀點:
首先,在具體犯罪的客觀要件中,危害行為、行為對象、危害結果都從不同的角度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其次,刑法上因果關系,主要是為了解決已經發生的危害結果由誰的行為造成,它只是為認定行為與結果服務的。
最后,在一個具體的案件里,如果已經具有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就表明此結果是由此行為造成的,理所當然兩者之間是具有因果關系的。
綜上,刑法學需要研究因果關系,但不應將它視為犯罪客觀方面的一個要件。
PS:老實說,這個論證,我沒有讀懂。
六、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
如果刑法因果關系不存在,就絕對不能令行為人對此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能證明客觀上存在這種因果關系,則不一定會讓行為人對這一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不能將刑事責任與刑法因果關系完全分開,也不能將兩者完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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