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股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債權轉股權有什么規定)
債權轉股權指公司的債權人,把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的股權。一般一家經營良好的公司,前景看好的情況下,轉股的可能性比較小。一家公司長期存續,經濟是有周期的,不同的階段可能面臨不同的問題。債權轉股權的情形,由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辦理債務轉股權
一、債權轉股權是什么意思
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債權轉股權是把原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與企業間的持股與被持股或被控股的關系,由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實際上成為企業階段性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經濟狀況轉好以后,可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這筆資金。
提醒股權與債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具有不同的特征和權利內容。具體轉債形式由標的公司與股東等根據自身情況確定。
二、債權轉股權的情形
債權轉股權的情形:
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債權轉股權的登記管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本辦法:
(一)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第四條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第五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債權轉股權須經批準的,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六條債權轉股權作價出資金額與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條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債權轉股權的作價出資金額不得高于該債權的評估值。
第八條債權轉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三、債權轉股權的法律怎么規定
我國“債權轉股權”政策的實施,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化解金融風險,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國有企業三年脫困的一項重大戰略措施。它的具體實施是,在國家組建金融資產公司,依法處置銀行原有不良資產的基礎上,對部分企業的銀行貸款,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實行債權轉股權,實施債轉股的企業必須具備五個基本條件:
1.是產品品種適銷對路,質量符合要求,有市場競爭力;
2.是工藝裝備為國內、國際領先水平生產符合環保要求;
3.是企業管理水平較高,債權債務清楚,財務行為規范
4.是企業領導班子強;
5.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方案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各項政策措施有力,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的任務得到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以上只是對債權轉股權的簡單介紹,實際操作中,遠遠比這復雜得多。所以,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來制定相應的辦法,保證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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