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獨立保函獨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出具獨立保函的銀行只負責審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保函條款的規定并有權自行決定是否付款,擔保行的付款義務不受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基礎交易項下抗辯權的影響。即使基礎合同存在正在進行的訴訟或者仲裁程序,只要相關爭議解決程序尚未做出基礎交易債務人沒有付款或者賠償責任的最終認定,亦不影響受益人保函權利的實現。進而言之,即使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認定受益人構成基礎合同項下的違約,該違約事實的存在亦不必然成為構成保函“欺詐”的充分必要條件。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東方置業房地產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一審第三人:哥斯達黎加銀行(BancodeCostaRica)。

一審第三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再審申請人東方置業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置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經集團公司)、一審第三人哥斯達黎加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簡稱建行安徽省分行)保函欺詐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皖民二終字第003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3年6月3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61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

一審法院認為,法院在審理保函欺詐糾紛時,應對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審查,尤其是當基礎合同已經境外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生效裁決的,境外機構裁決所查明的事實可以作為認定基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根據哥斯達黎加建筑師和工程師聯合協會爭議解決中心的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東方置業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已嚴重違約,并應向外經中美洲公司支付1號至18號工程進度款共計800058.45美元及相應利息。本案履約保函的目的是擔保外經中美洲公司能夠按約履行施工合同,而東方置業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外經中美洲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重大違約,且東方置業公司明知外經中美洲公司已就合同爭議提交仲裁的情況下濫用保函索賠權,違反了誠實信用這一基本原則,構成保函欺詐索賠,其索賠行為無效,哥斯達黎加銀行應終止向其支付保函項下款項。

一審法院作出(2023)合民四初字第00005號民事判決:(一)東方置業公司針對G051225號履約保函的索賠行為構成欺詐;(二)建行安徽省分行終止向哥斯達黎加銀行支付編號為34147020000289的銀行保函項下2008000美元的款項;(三)駁回外經集團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769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02693元,由東方置業公司負擔。

東方置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2023)皖民二終字第0038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獨立保函及與獨立保函相關的反擔保案件時,對基礎交易的審查,應當堅持有限原則和必要原則,審查的范圍應當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礎合同的相對人并不存在基礎合同項下的違約事實或者不存在其他導致獨立保函付款的事實。否則,對基礎合同的審查將會動搖獨立保函“見索即付”的制度價值。

根據獨立保函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庭審釋明本案屬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獨立保函獨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出具獨立保函的銀行只負責審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保函條款的規定并有權自行決定是否付款,擔保行的付款義務不受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基礎交易項下抗辯權的影響。東方置業公司作為受益人,在提交證明存在工程質量問題的初步證據時,即使未啟動任何諸如訴訟或者仲裁等爭議解決程序并經上述程序確認相對方違約,都不影響其保函權利的實現。即使基礎合同存在正在進行的訴訟或者仲裁程序,只要相關爭議解決程序尚未做出基礎交易債務人沒有付款或者賠償責任的最終認定,亦不影響受益人保函權利的實現。進而言之,即使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認定受益人構成基礎合同項下的違約,該違約事實的存在亦不必然成為構成保函“欺詐”的充分必要條件。

外經集團公司不能證明東方置業公司存在獨立保函欺詐情形以及哥斯達黎加銀行明知東方置業公司存在獨立保函欺詐情形,仍然違反誠信原則予以付款,外經集團公司主張止付本案獨立保函及獨立反擔保函項下款項沒有事實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皖民二終字第00389號、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合民四初字第00005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