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誤違約金上限法律規定(工期延期違約金上限)
建設工程案件中,承包人常面臨發包人工期逾期索賠,而承包人一般處于較為弱勢的法律地位,簽署的施工合同關于逾期違約金的標準往往較高,當違約金標準約定較高時,承包人向法院提出違約金申請時,法院調整違約金標準及理由五花八門。在本期案例中,發包人在起訴時自知合同約定過高,主動調低違約金標準,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呢?【案例案號:(2023)遼民一終字第00336號】
【案情簡介】2006年8月1日,原告大連海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明公司”)與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源公司”)就海明公司開發建設的大連“智業廣場”項目D1號、D2號、E號樓內外墻裝飾裝修工程及玻璃幕墻等分項工程達成《裝飾裝修施工協議書》,約定:由港源公司承包該分項工程,包工包料,工期為2006年8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后雙方協商由2006年11月30日變更為2008年9月30日,然港源公司仍未能在2008年9月30日如期竣工構成違約,一審法院構成逾期竣工192日。
《裝飾裝修施工協議書》:約定:“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誤又沒有充分理由說明或簽證,每延誤一天,承包人支付給發包人工程總價的5‰違約金”。海明公司在起訴時,主動將違約金調整為0.5‰。請求法院判令港源公司承擔工程逾期861天(2006年11月30日至2009年4月10日)的逾期違約金19327297.50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違約金標準既符合法律規定又比較合理,未再進行調整。
一審法院認定,既然港源公司逾期完工的行為構成違約,那么,其本應當按照《裝飾裝修施工協議書》中關于“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誤又未有充分理由說明或簽證,每延誤一天,承包人支付給發包人工程總價的5‰違約金”的約定向海明公司支付逾期完工的違約金,但由于按照工程總價的日千分之五標準支付,違約金約定明顯過高,而海明公司現又主動申請下調違約金標準至工程總價的日萬分之五,一審法院認為,海明公司的下調違約金的申請既符合法律規定又比較合理,予以準許。根據雙方變更后的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為2008年10月1日,海明公司提出按照原合同約定的期限2006年11月30日起算,沒有依據。因此,港源公司向海明公司支付的逾期竣工違約金應為44094498.88元乘以0.0005乘以192天(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4月10日)等于4233071.89元。
【律師點評】違約金過高調整問題,法院一般從公平原則出發,考慮雙方過錯,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等因素予以酌定。通常一般因為違約金標準過高予以調低,但也罕見得存在因違約金標準過低,法院酌情予以調高的案例。如(2023)蘇民終26號一案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在施工合同第三條第2.3款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但該約定的違約金明顯低于金泰置業因中建六局逾期竣工而造成的損失,故綜合金泰置業的實際損失、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針對中建六局逾期竣工的違約金,本院酌定為50萬元?!?/p>
一般認為,違約金調整屬于法官自由裁量范疇,最高法院目前也未對違約金的調整制定統一規范,有調整為每日萬分之三的【如案號:(2023)蘇民終字第0320號】,也有調成為年利率調整為24%(如案號:【(2023)閩民終字第638號】,還有調整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1.3倍【如案號:(2023)閩民終字第638號】等等。通常認為,違約金以損失填補為原則,兼具懲罰功能。法院一般認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實操建議:當事人若意識到合同約定過高時,較難獲得法院的全部支持,切勿貪多求全,仍堅持全額主張。大可退步海闊天空,以退為進,主動酌情調整到年化30%,甚至年化24%以內。主動應得法官的第一好感,更有利于違約金訴求得到法官支持,同時也可避免訴訟費等訴訟費成本的無妄損失,俗話說得好:舍得舍得,有舍才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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