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扣除部分工資用于賠償,但扣除的工資有限額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辭職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你沒有提前一個月辭職,屬于違法行為。同時單位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受到損失的,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單位可以扣你的工資用于賠償。但扣除的工資不得高于當月工資的20%,而且扣除后的工資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單位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到損失,即使你沒有提前一個月辭職,單位也不得扣你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單位不得克扣工資。單位在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損失的情況下扣工資,單位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單位不支付工資,你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限期支付工資。如果勞動部門責令單位支付工資后,單位仍然不支付工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的規定,你可以要求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按照拖欠工資數額的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