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選舉和等額選舉是什么(差額選舉和等額選舉是一樣的嗎)
北京市區和鄉鎮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工作
已全面展開
選民直接參與
是人民民主最生動、最直接的體現
關于換屆選舉
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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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換屆選舉遵循的基本原則
普遍性原則
是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具有廣泛性、普遍性,凡是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而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是極少數。
平等性原則
是指公民在選舉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選舉權。具體來說,就是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并且每一張選票的效力相同。
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
是指全國人大代表和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由間接選舉產生,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市區和鄉鎮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代表由間接選舉產生。
差額選舉原則
是指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直接選舉中,候選人人數應多于應選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間接選舉中,候選人人數應多于應選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無記名投票原則
即選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對代表候選人表示贊成、反對、棄權,或者另選他人。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條件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年滿十八周歲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劃分選舉本級人大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發選民證;
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作出決定;
確定投票選舉日期;
了解核實并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匯總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
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
主持投票選舉;
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發給代表當選通知等。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僅一個投票權
選舉區和鄉鎮人大代表,由選舉委員會將本行政區劃分為若干個選區,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
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選民在選區進行選民登記,參加選舉,不能在兩個以上選區參加選舉。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選民的登記方式
選舉機構登記核對選民信息變化情況,確認選民資格;
選舉機構工作人員到選民住所或工作單位進行登記;
選民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主動到選舉委員會設立的登記站進行登記;
選民也可以通過選舉機構公布的網絡渠道進行自主登記。
非本市戶口選民如何參加選舉
非本市戶口選民原則上回戶口所在地參選。如果在選舉期間不能回戶口所在地的,經戶口所在地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
對于在本市現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或者與現工作單位簽有合法工作合同并已工作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戶口選民,如果本人要求參加本市選舉,由本人提供戶口所在地原選區選舉機構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出具的選民資格證明,持本人身份證和本市居住證,可以在現居住地登記,有工作單位的在單位登記。
非本市戶口的在校學生,經核對選民資格,在學校登記。
對已在本市參加過上一屆選舉的,如本人要求參加本次選舉,經所在選區核對選民資格后,可以不再開具選民資格證明,在現居住地或工作單位的選區參加選舉。
人大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
本選區選民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協商或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如果提名推薦的初步代表候選人人數在規定的差額比例內,經選民小組討論協商后,直接確定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如果所提的初步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最高差額比例,要在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的基礎上,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如果經各選民小組反復討論協商,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仍不能形成較為一致的意見時,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三種形式介紹代表候選人
推薦者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推薦者在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時,應當向選舉委員會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情況,根據選舉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情況。
選舉委員會向選民介紹
在選民討論協商代表候選人過程中,選舉委員會應當積極主動地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可以向選民印發介紹材料,可以作口頭介紹,也可以通過網絡、報刊、電視、廣播和公告欄、宣傳欄等平臺介紹。
選舉委員會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選舉委員會應根據選民的要求,組織正式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制定專門工作方案,要求代表候選人實事求是介紹本人情況,誠懇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對當選后執行代表職務,履行代表義務作出表態。
選民投票可有三種方式
選舉區和鄉鎮人大代表,可以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
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具體方式由選舉委員會決定。設投票站進行選舉的,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
選民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選民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選民投票五點注意
(1)在領到選票時,要檢查選票是否清楚,是否加蓋印章,如果選票不清楚或者未蓋公章,應及時報告更換選票。
(2)在書寫選票前,要弄清應選名額;要按規定方法寫票、投票;書寫選票時要清楚,注意不要超過應選名額或者書寫不清。
(3)寫票時,不應有不規范的寫票行為,如進入寫票處觀看其他選民寫票,隨意替其他選民寫票等。
(4)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寫,選舉委員會要提供幫助。
(5)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委托投票應符合的條件
第一,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選民在選舉日期間外出不能親自參加選舉。
第二,委托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如果僅憑口頭委托,則委托無效。
第三,被委托人必須是選民,即必須是經過選民登記,確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選民。委托沒有選民資格的人代為投票,則委托無效。
第四,接受委托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選民所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超過三人則無效。
第五,委托他人代為投票,必須經選舉委員會同意。
另外,為保證選舉的真實性,在進行委托投票時,被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進行投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為投票。
選舉結果的確認和公布
認定選舉是否有效的標準:
一是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不足半數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無效。
二是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
有效選舉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代表。
當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而且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代表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另行選舉
如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對未選出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也要實行差額選舉。
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
另行選舉后,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
破壞選舉將受嚴懲
選舉法規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2)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
(4)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全市現在正在進行選民登記
接下來將確定本選區的候選人
投票將在11月5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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