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核查期:

15個工作日+延期15個工作日

二、協助調查期:

15個工作日+延期(需告知被協助方)

三、采取現行登記保存期限:

保存期限7日,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手續

四、采取強制措施期限:

30日+延期30日(需告知當事人) , 不含檢測/檢驗/檢疫/鑒定時間

五、執法辦案期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延期30日+合理延期一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六、案件審核期限

10個工作日+延期

七、陳述申辯期限

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權力的行使為3個工作日

八、不計期限

案件處理過程中,中止、聽證、公告和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等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九、信息公示期限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7個工作日內完成